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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3民初1375号
原告:尚行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圳市南山区南头街道关口二路智恒产业园30栋3楼311室。
法定代表人:何树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叶,广东法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欣,广东法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索莱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红荔村10栋6单元111。
法定代表人:林煜。
被告:林煜,男,汉族,1989年5月1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尚行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索莱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林煜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73009××××.8)纠纷一案期间,原告尚行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尚行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尚行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本院减半收取人民币275元,由原告尚行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负担,其余部分退还原告尚行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审判长 祝 建 军
审判员 潘 亮
审判员 杨 馥 维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王霄(兼)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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