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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旅深圳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宝丰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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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3民初803号

原告:国旅(深圳)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南湖街道嘉宾路金威大厦17楼。

法定代表人:顾振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旻,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德泽,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宝丰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南湖街道东门南路宝丰大厦413。

法定代表人:谢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建凤,北京市首创(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国旅(深圳)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宝丰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期间,原告国旅(深圳)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国旅(深圳)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国旅(深圳)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本院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国旅(深圳)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负担,其余部分退还原告国旅(深圳)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审判长 祝 建 军

审判员 潘   亮

审判员 杨 馥 维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霄(兼)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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