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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03民初2105号
原告:厦门广开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集美区。
法定代表人:金文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渭平,福建翔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振馥,福建翔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福田区亿鑫世纪数码商行,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
经营者:张汉泽,男,1989年7月2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广开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福田区亿鑫世纪数码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13010××××.4)纠纷一案期间,原告厦门广开电子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广开电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厦门广开电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本院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厦门广开电子有限公司负担,其余部分退还原告。
审判长 祝 建 军
审判员 杨 馥 维
审判员 潘 亮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黄延彰(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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