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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3民初3535号
原告:北京凤凰学易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清路68号院2号楼二层02214室。
法定代表人:孙真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德群,北京同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盼,该公司职员。
被告:深圳市二一教育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深峰路3号启航商务大厦5楼5M室。
法定代表人:彭飚。
原告北京凤凰学易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二一教育股份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北京凤凰学易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北京凤凰学易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凤凰学易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本院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北京凤凰学易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其余部分退还原告北京凤凰学易科技有限公司。
审判长 祝 建 军
审判员 潘 亮
审判员 杨 馥 维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王霄(兼)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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