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风险代理商标、专利、版权被侵权案件,打赢官司再收费,官司败诉不收费。案件咨询:400-996-8958;VX:S137237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3民初501号
原告:利建辉,男,汉族,1973年3月1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紫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卿威群,广东恒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岩,广东恒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奥普达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东门街道湖贝路656号丰园3栋701。
法定代表人:陈丽华。
被告:田蓉,女,汉族,1982年11月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利建辉诉被告深圳奥普达贸易发展有限公司、被告田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23025××××.7)纠纷一案期间,原告利建辉于2018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利建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利建辉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本院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利建辉负担,其余部分退还原告利建辉。
审判长 祝 建 军
审判员 潘 亮
审判员 杨 馥 维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霄(兼)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如有其它法律问题,请咨询伍品网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