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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3民终1025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仇东平,男,汉族,1971年7月12日出生,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昊臻,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敏,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10号百度大厦2层。
法定代表人:梁志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南,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仇东平因与被上诉人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3民初125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
本案开庭前,上诉人仇东平于2019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仇东平在本案开庭前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仇东平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仇东平负担,其余部分退还上诉人。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祝建军
审判员 潘 亮
审判员 杨馥维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姜黎珊
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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