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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3民初901号
原告:谢小如,男,汉族,1988年12月22日出生,身份证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俊男,广东国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缪海亮,广东国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优存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办园岭鸿景花园B栋1209。
法定代表人:陈伟升,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东梅,女,汉族,1984年12月2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小如诉被告深圳市优存酷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13040××××.2)纠纷一案期间,原告谢小如于2018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谢小如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谢小如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本院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谢小如负担,其余部分退还原告。
审判长 祝 建 军
审判员 杨 馥 维
审判员 潘 亮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黄延彰(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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