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风险代理商标、专利、版权被侵权案件,打赢官司再收费,官司败诉不收费。案件咨询:400-996-8958;VX:S137237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3民初1100号
原告:苏晓星,男,汉族,1984年11月18日出生,身份证地址:河南省禹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霞,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卓标,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捷腾颂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宝山工业区8栋506。
法定代表人:叶小伟。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晓星诉被告深圳市捷腾颂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093016××××.4)纠纷一案期间,原告苏晓星于2018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晓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晓星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本院减半收取人民币275元,由原告苏晓星负担,其余部分退还原告。
审判长 祝 建 军
审判员 杨 馥 维
审判员 潘 亮
二〇一八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黄延彰(兼)
如有其它法律问题,请咨询伍品网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