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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03民初2558号
原告:郑汉柱,男,汉族,1978年7月2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军,广东赋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五斗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雪象社区上雪荷树路新基汇工业园5栋3楼。
法定代表人:钟定南,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钟定南,女,汉族,1948年10月1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南省宁乡县。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真玲,女,汉族,1993年12月2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西上思县,系被告深圳市五斗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汉柱诉被告深圳市五斗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钟定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63014××××.8)纠纷一案期间,原告郑汉柱于2017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汉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汉柱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本院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郑汉柱负担,其余部分退还原告。
审判长 祝 建 军
审判员 杨 馥 维
审判员 潘 亮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黄延彰(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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