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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汉柱与深圳市五斗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钟定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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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03民初2558号

原告:郑汉柱,男,汉族,1978年7月2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军,广东赋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五斗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雪象社区上雪荷树路新基汇工业园5栋3楼。

法定代表人:钟定南,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钟定南,女,汉族,1948年10月1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南省宁乡县。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真玲,女,汉族,1993年12月2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西上思县,系被告深圳市五斗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汉柱诉被告深圳市五斗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钟定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63014××××.8)纠纷一案期间,原告郑汉柱于2017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汉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汉柱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本院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郑汉柱负担,其余部分退还原告。

审判长 祝  建  军

审判员 杨  馥  维

审判员 潘    亮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黄延彰(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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