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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3民初1484号
原告:深圳市欣博跃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办事处大浪社区泰松工业园5号1-5层。
法定代表人:李俊,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建军,广东健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博文,广东健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龙岗区诺威迪电子厂,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上雪科技城东区9号I栋4层402。
经营者:张洪龙,男,汉族,1987年11月2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福建省永定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欣博跃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龙岗区诺威迪电子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23043××××.7)纠纷一案期间,原告深圳市欣博跃电子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欣博跃电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欣博跃电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本院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深圳市欣博跃电子有限公司负担,其余部分退还原告。
审判长 祝 建 军
审判员 杨 馥 维
审判员 潘 亮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黄延彰(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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