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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3民初412号
原告:深圳市恒科泰电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塘下涌社区第二工业大道145号202。
法定代表人:黄自礼,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华永,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海佳,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礼韵通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雪岗南路1021号锋华工业区5栋4楼U室。
法定代表人:黄兰风。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恒科泰电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礼韵通工贸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620627247.0)纠纷一案期间,原告深圳市恒科泰电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深圳市恒科泰电源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恒科泰电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本院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深圳市恒科泰电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其余部分退还原告深圳市恒科泰电源科技有限公司。
审判长 祝 建 军
审判员 潘 亮
审判员 杨 馥 维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侯嘉敏(兼)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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