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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3民初902号
原告:深圳市爱奇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坂田社区五和大道黄君山区111号C栋601。
法定代表人:黄蓉,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伟江,广东国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晓聪,广东国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聚众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街道盈安大厦1008。
法定代表人:曹显君。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建,广东国晖律师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婷婷,广东国晖律师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爱奇丽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聚众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63061××××.5)纠纷一案期间,原告深圳市爱奇丽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爱奇丽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爱奇丽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本院减半收取人民币50元,由原告深圳市爱奇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其余部分退还原告。
审判长 祝 建 军
审判员 杨 馥 维
审判员 潘 亮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黄延彰(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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