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风险代理商标、专利、版权被侵权案件,打赢官司再收费,官司败诉不收费。案件咨询:400-996-8958;VX:S137237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3民初1064号
原告:廖安章,男,汉族,1974年4月2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福建省永定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祖武,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强,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恒利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华强北路广博现代之窗大厦A座16H。
法定代表人:肖泽杰,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肖泽杰,男,汉族,1990年11月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惠来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廖安章诉被告深圳市恒利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肖泽杰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33043××××.6)纠纷一案期间,原告廖安章于2018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廖安章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廖安章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本院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廖安章负担,其余部分退还原告。
审判长 祝 建 军
审判员 杨 馥 维
审判员 潘 亮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黄延彰(兼)
如有其它法律问题,请咨询伍品网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