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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3民初135号
原告:张会荣,女,汉族,身份证住址新疆巩留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宝新,北京路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忠红,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新安魔音音箱厂,经营场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33区大宝路57号。
经营者:郭晓光,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被告:朱晓玲,女,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会荣诉被告深圳市宝安区新安魔音音箱厂、朱晓玲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330260436.0)纠纷一案期间,原告张会荣于2018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张会荣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会荣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本院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张会荣负担,其余部分退还原告张会荣。
审判长 祝 建 军
审判员 潘 亮
审判员 杨 馥 维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侯嘉敏(兼)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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