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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3民初855号
原告:广州市百懋冷冻餐饮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西238号621房。
法定代表人:黄条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符向宇,北京市中伦文德(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康松,男,汉族,1987年3月1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该公司法务。
被告:深圳市南山区上品贸易商行,住所地:深州市南山区沙河街道沙河路59号104。
经营者:项志华。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百懋冷冻餐饮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南山区上品贸易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13022××××.0)纠纷一案期间,原告广州市百懋冷冻餐饮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百懋冷冻餐饮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百懋冷冻餐饮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本院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广州市百懋冷冻餐饮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其余部分退还原告。
审判长 祝 建 军
审判员 杨 馥 维
审判员 潘 亮
二〇一八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黄延彰(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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