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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3民初903号
原告:佛山市氙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盐步唐家大道5号涌表综合楼四至六层。
法定代表人:黄少燕,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谌杰君,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传剑,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黑白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梅坂大道民乐科技园9栋599。
法定代表人:曾业鹏。
本院在审理原告佛山市氙明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黑白子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43038××××.8)纠纷一案期间,原告佛山市氙明电器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佛山市氙明电器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山市氙明电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本院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佛山市氙明电器有限公司负担,其余部分退还原告。
审判长 祝 建 军
审判员 杨 馥 维
审判员 潘 亮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黄延彰(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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