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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03民初1592号
原告:何文斌,男,身份证住址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水宝,重庆鼎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康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横沥镇新城工业区兴华路18号A栋二楼。
法定代表人:李娜。
原告何文斌诉被告东莞市康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220050262.5)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何文斌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何文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文斌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00元,本院减半收取人民币2150元,由原告何文斌负担,其余部分退还原告何文斌。
审判长 祝 建 军
审判员 潘 亮
审判员 杨 馥 维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记员 侯嘉敏(兼)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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