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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粤03民初2973号之一
原告:东莞市方大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魏越兴,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明,深圳市万商天勤知识产权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晓东,男,汉族,1986年6月1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该公司员工。
被告:深圳市广田方特幕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法定代表人:朱军霖,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爱敏,北京市炜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唐静之,北京市炜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莞市方大新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广田方特幕墙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01010××××.6)纠纷一案期间,原告东莞市方大新材料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莞市方大新材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莞市方大新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4800元,本院减半收取人民币17400元,由原告东莞市方大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其余部分退还原告。
审判长 祝 建 军
审判员 杨 馥 维
审判员 潘 亮
二〇一八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黄延彰(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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