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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民初1204号
原告:黄修海。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桂林、李迎,广东惠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福彩鑫电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友林。
被告:南昌敏涛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义翔。
原告黄修海诉被告深圳市福彩鑫电子有限公司、南昌敏涛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7日立案。本案审理期间,原告黄修海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黄修海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黄修海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修海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本院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黄修海负担,原告多预交的受理费予以退还。
审判长 祝 建 军
审判员 杨 馥 维
审判员 张 苏 柳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陆颖(兼)
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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