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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端瑞王强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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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3民终557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田端瑞,男,汉族,1989年2月5日出生,住所山东省临邑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强,男,汉族,1971年7月15日,住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福全,广东深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瑞琼,广东深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田端瑞与被上诉人王强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4民初453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2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田端瑞的上诉请求为:1、撤销一审判决;2、解除当事人双方签订的《产品设计任务委托服务协议》;3、驳回被上诉人对前三进度节点的开发款项的请求;4、被上诉人支付LibQQt项目使用费25万元。事实与理由:

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违约,解除双方签订的合同并要求上诉人退还项目开发经费,上诉人认为不合理。上诉人认可一审判决解除合同,但不认可退还项目开发经费。劳务事实已经发生,被上诉人已经获得前三进度节点的劳务产品,上诉人源代码、PCB设计等商业秘密被上诉人已经获悉,上诉人不应退还项目节点费用,劳务合同按照项目进度节点收费这是市场上的通常情况。

一审判决认为项目款低于市场价格,没有依据,一审未对本案标的物进行市场价格评估,也是导致认为变更合同款项没有依据的原因。上诉人认为二审法院应当对本案项目以及依赖项目标的进行价格鉴定,在一审时上诉人提交了鉴定申请。

一审认为上诉人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不认同。被上诉人拒收关于项目变更的快递,导致无法达成合意,上诉人没有擅自变更项目。上诉人在北京当乙方参加工作每年薪资24万,在这个劳务合同中,按照市场惯例,上诉人的劳动价格应当更高,上诉人提出的合同中产品定价不符合市场价格有理有据,所以,上诉人提出项目变更有效。如果被上诉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不同意,该合同订立显失公平,法院应对合同进行变更或者撤销。上诉人结合合同,按照教科书上的步骤解除合同,被上诉人拒绝,拒收快递,上诉人没有违约。在项目开发到第三阶段,上诉人提供了源代码、SCH/PCB设计,被上诉人能够按照这些原始资料继续开发,故不应向被上诉人退款。被上诉人在前三阶段确认了开发成果就应当支付相应的节点价款。

LibQQt是一套应用程序开发框架,可以为工业应用程序节省10万行代码。LibQQt的知识产权属于上诉人,本案项目软件App链接使用了LibQQt库,涉案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对依赖库的使用要求和价格,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支付LibQQt依赖库使用费25万元,逾期按年利率6%加息支付。

2018年9月27日,王强作为原告将田端瑞作为被告起诉至一审法院,一审法院作出(2018)粤0304民初38576号民事裁定,驳回王强的起诉。王强不服该裁定,上诉至本院。本院于2019年6月10日作出(2019)粤03民终9484号民事裁定:一、撤销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4民初38576号民事裁定;二、本案指令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审理。一审法院于2019年8月8日受理本案。王强请求法院判令田端瑞:1、解除双方签订的《产品设计任务委托服务协议》;2.田端瑞退还王强所支付的委托服务费共计5950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暂计500元,自2018年7月31日起按月息2%计算直至还清时止;3.田端瑞承担本案诉讼费。以上共计人民币6万元。

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王强(甲方)与田端瑞(乙方)于2017年12月7日签订《产品设计任务委托服务协议》,约定:乙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及其不时发布的操作规则为甲方提供设计服务。第一条,项目名称、服务形式和要求。1.项目名称:LED灯中控台软硬件设计;2.服务形式:甲方委托乙方为甲方的LED灯中控台进行设计(以下简称“项目”)服务达成以下协议。双方申明,双方都己理解并认可了本协议的所有内容,同意承担各自应承担的权利和义务;3.具体技术要求以甲方的《需求书》为准。第二条,项自内容及工作进度。(一)项目具体内容:甲方委托乙方进行1款LED灯中控台的软硬件设计;(二)本项目由乙方向甲方提供产品设计服务。双方均己理解并认可通过线上服务(如:微信、邮件等网络工具)进行设计需求的沟通和提报;(三)阶段工作进度及交付物:自本协议双方签订之次日起项目正式启动,阶段进度安排(含时间安排)如下:①资料提交:甲方在1个自然日内向乙方提供产品设计的相关资料:附件1《需求书》;②软硬件设计计划:附件2《进度计划书》;③验收标准:以与附件1《需求书》一致为准;④验收方式:以甲方发出《设计确认书》乙方签署回复确认为准。(四)输出成果清单:①嵌入式屏定制背板原理图、PCB板图,使用注意;②水下灯运行程序以及源代码和部署文档;③源代码代码变化数目统计图,以及总行数统计图。第三条,服务费用及支付方式。1、双方确定,甲方按如下方式向乙方支付本协议项目的服务费用:本协议总金额人民币70000元(大写人民币柒万元整);2、付款形式。首款: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甲乙应向乙方支付设计费总金额的15%,即人民币10500元(大写人民币壹万零伍佰元整),乙方收到款项后正式启动项目工作;第二次付款:乙方完成硬件设计方案,PCBA方案及原理图经甲方确认之日(最长不迟于15天)起三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项目服务费总金额的40%,即人民币28000元(大写人民币贰万捌仟元整);第三次付款:乙方完成软件编程方案,提案经甲方确认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设计服务费总金额的30%,即人民币21000元(大写人民币贰万壹仟元整);第四次付款:乙方配合甲方完成软件调试并更换一次软件全部icon,提交源代码、修改后的编译程序、程序刻写说明书给甲方,文件经甲方确认之日起三个工作日本阶段支付项目设计费总金额的15%,即人民币10500元(大写人民币壹万零伍佰元整),项目工作完成。3、支付方式:汇款转账至乙方规定的账户。第六条,违约责任。在本协议有限期内,除本协议约定外,双方不得擅自解除本协议。

王强分别于2017年12月10日、2018年1月26日、2018年7月31日,向田端瑞支付了10500元,28000元,21000元,合计59500元。

2018年8月14日,王强向田端瑞发出《履约催告函》,主要内容包括:一、事实经过:2017年12月1日,王强与你签订了《产品设计任务委托服务协议》,根据协议内容你方应当于2018年4月15日前完成“LED灯中控台软硬件设计”整个设计项目,现合同履行期限已过,你方以需要另行增加7万元费用才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故意拖延,至今仍未按协议第三条约定向王强提交源代码、修改后的编译程序、程序刻写说明书等内容,已经构成严重违约;二、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你方故意拖延履行行为已经严重侵害了王强合法权益。为维护你方良好的商业形象及双方的友好合作关系,避免诉讼之累,请你方自收到本催告函之日起五日内履行上述义务;三、若你方逾期仍未履行向王强提交源代码、修改后的编译程序、程序刻写说明书等内容义务,王强将通过诉讼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届时,因诉讼产生的法院受理费、查封贵公司财产保全费、强制执行费、逾期履行违约金、律师费等将由你方全部承担。判决后仍不履行,王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将你列入失信黑名单,限制你高消费,坐飞机、高铁等,甚至申请采取拘留等强制执行措施。

2018年8月23日,田端瑞向王强发出《罢工通知书》,主要内容包括:我根据《项目变更通告书》所述,向你提出合同变更,但是你武断拒绝了我的变更请求。由于项目超标,项目款远远低于市场价格,和你的武断行为,我与你的合同协议无法继续履行,就此终止。实施复工条件:1.经过核算,项目研发物料超标,需要补充3000元;2.项目市场价格最低18.4万元,需要补充13.4万元;3.委托方需要扫码改需求,每次更改需求需要支付相应费用;4.确认并签署项目变更申请表。

同日,田端瑞向王强发出《合同解除通知书》,主要内容包括:与王强解除合同,尚未履行的,终止执行,对已经履行的保留诉诸法律,永久追究的权力。

2018年9月27日起,王强向本院提起本案诉讼。

庭审中,关于田端瑞提出加价的依据问题。田端瑞陈述,田端瑞当时在学习项目管理,其是按照教课书式进行项目变更和价格变更,其是这个项目的项目管理人。

一审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从本案查明的事实来看,田端瑞收到王强第三次支付的款项后,以合同约定的项目款远远低于市场价格为由,要求增加合同款项,并无合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也与合同约定不符。故田端单方解除合同的行为缺乏法律依据,构成违约,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对王强主张其与田端瑞之间的《产品设计任务委托服务协议》已经解除以及田端瑞应当返还服务费59500元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予以确认和支持。基于本案实际情况,本案应返还款项的利息,一审法院酌定按照年利率6%,自王强提起本案诉讼之日即2018年9月27日起计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对于王强过高的利息请求,予以驳回。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一、确认王强与田端瑞之间签订的《产品设计任务委托服务协议》已经解除;二、田端瑞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王强返还服务费59500元及其利息(利息以595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自2018年9月27日计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三、驳回王强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1300元、保全费620元,合计1920元,由田端瑞负担。

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属于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2017年12月7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签订的《产品设计任务委托服务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禁止性规定,属于有效协议,双方均应按照协议的约定,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并获取相应的合同对价。从本案查明的事实来看,被上诉人已向上诉人分三次共支付59500元合同款,而上诉人在收到被上诉人第三次支付的款项后,以双方约定的技术合同开发价款远远低于市场价格为由,要求增加合同价款,在被上诉人不同意的情况下,上诉人通知被上诉人解除了涉案合同,其行为构成违约。一审判决基于上述事实,确认双方签订的《产品设计任务委托服务协议》已经解除,并根据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责令上诉人退还被上诉人向其支付的59500元价款及相应利息,并无不妥。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结果妥当,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87.5元,由上诉人田端瑞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祝  建  军

审判员 潘    亮

审判员 杨  馥  维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姜黎珊(兼)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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