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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宝安区沙井钱柜纯歌音乐会所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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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3民终2879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横琴镇彩虹路2号9栋1106房。

法定代表人:陈旭,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文汇,广东圣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磊,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宝安区沙井钱柜纯歌音乐会所,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沙三上下围第四工业区A栋3楼A。

经营者:曾朝城。

委托诉讼代理人:经文侠,广东深君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上诉人深圳市宝安区沙井钱柜纯歌音乐会所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双方均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6民初224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深圳市宝安区沙井钱柜纯歌音乐会所表示同意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并提交书面撤回上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深圳市宝安区沙井钱柜纯歌音乐会所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深圳市宝安区沙井钱柜纯歌音乐会所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6民初22481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三、准许深圳市宝安区沙井钱柜纯歌音乐会所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本院减半收取2900元,由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2350元,深圳市宝安区沙井钱柜纯歌音乐会所负担550元,多预交的部分本院予以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祝建军

审判员  杨馥维

审判员  潘 亮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李文意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三百三十八条: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

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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