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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民初2200号
原告:珠海宝丰堂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金湾区红旗镇东成路118号2号厂房一至三层之一,统一信用代码:91440400787961947Q。
法定代表人:赵芝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雪苗,男,汉族,1982年1月20日出生,住所: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育文,广东达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奥坤鑫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大王山工业一路二号第6层南,统一信用代码:91440300692521148P。
法定代表人:于得水,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柴吉峰,广东德而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珠海宝丰堂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奥坤鑫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32070××××.2)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珠海宝丰堂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因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责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1万元,本案案件受理费应为人民币50元,本院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珠海宝丰堂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其余受理费原告多预交部分予以退还。
审判长 祝 建 军
审判员 杨 馥 维
审判员 张 苏 柳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姜黎珊(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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