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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3民终2088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罗马仕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雷国荣,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梦,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龙华区晨睿手机店。
经营者:董诗钧。
上诉人深圳罗马仕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深圳市龙华区晨睿手机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6民初1910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经审理查明,被上诉人深圳市龙华区晨睿手机店原名称为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晨睿手机店,原住所地为深圳市龙华区××大道××号,于2018年10月16日,变更名称为深圳市龙华区晨睿手机店,变更住所地为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景龙社区xx号-1。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深圳罗马仕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深圳罗马仕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深圳罗马仕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25元,减半收取112.5元,由上诉人深圳罗马仕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上诉人多预交的受理费予以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祝 建 军
审判员 杨 馥 维
审判员 潘 亮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陆颖(兼)
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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