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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泰润米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驿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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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粤03民初1237号

原告(反诉被告):深圳泰润米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和成世纪名园3栋A座1506-15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5H。

法定代表人:姚均成,该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英,女,汉族,1992年11月13日出生,住所: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巍,男,汉族,1962年12月21日出生,住所: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

被告(反诉原告):深圳驿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西丽中山园路1001号TCL科学园区E3-1B-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5F。

法定代表人:宁宁,该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平,广东江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深圳泰润米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泰润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深圳驿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驿友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深圳泰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英、郭巍,被告(反诉原告)深圳驿友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诉原告深圳泰润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1、本诉被告深圳驿友公司支付本诉原告深圳泰润公司2577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支付自2018年6月1日起至本案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2.本案本诉诉讼费由本诉被告深圳驿友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

2018年2月26日,本诉原告深圳泰润公司与本诉被告深圳驿友公司签订了一份合同编号为SZ201802的《常仙商城软件委托开发合同》。根据该合同的约定,本诉被告深圳驿友公司应向本诉原告深圳泰润公司支付开发费用,总计为357700元。《常仙商城软件委托开发合同》签订后,本诉原告深圳泰润公司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但本诉被告深圳驿友公司只向本诉原告深圳泰润公司支付了100000元预付款,尚欠本诉原告深圳泰润公司257700元。

根据《常仙商城软件委托开发合同》约定,当项目完成验收后,本诉被告深圳驿友公司确认完毕,需向本诉原告深圳泰润公司支付178850元的验收款。在项目上线后三个月内向本诉原告深圳泰润公司支付余下尾款78850元。其中验收单在2018年6月1日由本诉被告深圳驿友公司确认签字,签字后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验收款。

经本诉原告深圳泰润公司多次向本诉被告深圳驿友公司催讨,本诉被告深圳驿友公司给出各种原因推脱。本诉原告深圳泰润公司本着友好合作的原则,继续提供本诉被告深圳驿友公司项目上线的系统检测技术支持,但在持续三个月的上线测试后,本诉被告深圳驿友公司仍未付相应款项。故本诉原告深圳泰润公司于2018年9月21日向本诉被告深圳驿友公司发《关于常仙商城项目合同履行义务的通知》,要求本诉被告深圳驿友公司三日内书面回复,本诉被告深圳驿友公司无任何书面回复。

为维护本诉原告深圳泰润公司的合法权益,请求支持本诉原告深圳泰润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诉被告深圳驿友公司答辩称,对双方签订的合同以及补充协议的真实性无异议。二、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以及补充协议,本诉原告深圳泰润公司应该为本诉被告深圳驿友公司开发的软件除了小程序之外还包括手机APP以及PC端的后台,但本诉原告深圳泰润公司只为被告深圳驿友公司开发了小程序,其它的软件都没有开发,也并没有经过本诉被告深圳驿友公司验收,因此本诉原告深圳泰润公司要求本诉被告深圳驿友公司支付剩余合同款项没有事实和合同依据。本诉被告深圳驿友公司针对本案提起了反诉,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预付的10万元合同款项。

反诉原告深圳驿友公司的反诉请求为:1、请求解除本案诉争合同,并判令反诉被告深圳泰润公司返还反诉原告深圳驿友公司预付款10万元;2、诉讼费由反诉被告深圳泰润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

反诉原告深圳驿友公司系广西西部通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西西部公司)的子公司。2017年11月15日,广西西部公司与广西泰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西泰润公司)签订《投资入股合作协议书》,约定广西泰润公司向反诉原告深圳驿友公司投资300万元,广西西部公司免费出让其在反诉原告深圳驿友公司20%股权。

合作协议签订后,鉴于反诉原告深圳驿友公司拟开发常仙商城软件,广西泰润公司提出将该软件交由其关联公司反诉被告深圳泰润公司开发,开发总费用20万元。2018年5月31日前完成验收交付使用。反诉原告深圳驿友公司先预付10万元开发费用,余款在软件系统上线测试且验收合格投入正常使用后付清。反诉原告深圳驿友公司预付10万元后,广西西部公司与广西泰润公司的投资合作搁置,常仙商城项目软件开发因此受影响。反诉被告深圳泰润公司没有完成软件开发,也没有通过验收,至今未向反诉原告深圳驿友公司交付软件系统。反诉被告深圳泰润公司已违反双方约定,请求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合同,并要求其返回反诉原告深圳驿友公司已向其支付的10万元款项。

反诉被告深圳泰润公司答辩称,反诉原告深圳驿友公司所称的广西泰润公司与深圳泰润公司没有任何关系,广西西部公司与广西泰润公司合作与本案也没有关系。反诉被告深圳泰润公司已完成受委托软件的开发工作,且经反诉原告深圳驿友公司验收合格,因此,反诉原告深圳驿友公司的反诉请求及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定如下:

深圳泰润公司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材料:1、《常仙商城软件委托开发合同》;2、《常仙商城合同补充协议书》;3、深圳驿友公司付10万元预付款建设银行凭证;4、《项目验收合格书》及回执;5、《关于常仙商城项目合同履行义务的通知》;6、双方合同授权代表微信聊天记录;7、租赁合同;8、工资表;9、房租及物业管理费凭证;10、双方合同授权代表微信聊天记录;11、洽谈合同业务住宿和餐费支付凭证;12、常仙商城项目软件交付邮件往来凭证。以上证据欲证明双方签订了常仙商城项目软件开发合同,深圳泰润公司已履行了合同义务,而深圳驿友公司违约,未支付合同款。

深圳驿友公司对深圳泰润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1—4,7—12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对关联性有异议;对证据5、6的真实性有异议。

深圳驿友公司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材料:

1、广西西部公司与广西泰润公司投资入股合作协议书;2、深圳泰润公司工商登记信息;3、广西泰润公司工商登记信息;4、深圳驿友公司工商登记信息;5、双方往来邮件;6、双方往来邮件;7、双方人员微信联系记录。以上证据欲证明是广西泰润支付涉案合同款,而不是深圳驿友公司支付。深圳泰润公司仅完成了小程序开发,且存在很多问题,未完成合同约定的其他软件开发内容。

深圳泰润公司对深圳驿友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对关联性有异议。

根据双方当事人对证据的质证及庭审陈述,本院认定如下事实:

一、涉案合同的签订及约定的主要内容

2018年2月26日,深圳驿友公司(甲方)与深圳泰润公司(乙方)签订《常仙商城软件委托开发合同》,双方约定的内容如下:

深圳驿友公司为实现《常仙商城功能清单V1.0》的需求委托深圳泰润公司开发软件,服务器由深圳驿友公司提供。软件开发的时间从原型需求确认后90个自然日。软件开发项目完成后,均应依据本合同的规定进行检测和交付,深圳驿友公司依据合同约定付款。

深圳泰润公司应在进行每项交付前10个工作日内通知深圳驿友公司,深圳驿友公司应当在接到通知后5工作日内完成接受交付,深圳泰润公司在交付前对开发完成的软件进行测试,以确认其符合合同约定。交付包括可运行的软件系统,系统模块符合合同要求,能够正常运行;同时提供软件文档(包括系统页面原型、测试报告、用户使用手册、数据字典、系统部署文档以及可安装的程序运行文件等)。深圳驿友公司领受了深圳泰润公司开发完成的软件后,应立即对该交付进行测试和评估,以确认其是否符合《常仙商城功能清单V1.0》,深圳驿友公司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深圳泰润公司提交书面说明以表示接受该交付件。如有缺陷,应递交缺陷说明及指明应改进的部分,深圳泰润公司应立即纠正该缺陷,并再次进行测试和评估。深圳驿友公司应于5个工作日内再次检验并向深圳泰润公司出具书面领受文件或递交缺陷报告。双方将重复此项程序直至深圳驿友公司领受。

自软件交付通过之日起,深圳驿友公司拥有30天的试运行权利。如由于深圳泰润公司的原因,软件在试运行期间出现故障或问题,深圳泰润公司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排除故障或处理问题。软件试运行完成后,深圳泰润公司应以书面形式向深圳驿友公司递交验收通知书,深圳驿友公司在收到验收通知书的10个工作日内,安排具体日期,由双方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完成软件系统验收。如属于深圳泰润公司原因致使软件未通过系统验收,深圳泰润公司应排除故障,并可在深圳驿友公司同意下,延长试运行期限30个工作日,直至软件系统完成符合验收标准。如属于深圳驿友公司原因致使软件未通过验收,超过合同规定时间,视为深圳驿友公司已经验收。深圳驿友公司拥有开发软件的知识产权和使用权。深圳泰润公司根据深圳驿友公司需要对相关人员进行软件使用培训。

开发软件总价款为人民币357700元。预付款: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深圳驿友公司支付深圳泰润公司定金为合同的五成,金额为100000元,不含税。项目在完成验收后,深圳驿友公司确认完毕,并向深圳泰润公司支付合同款项为五成,合同总额178850元。项目在上线后的三个月,系统运行检测,深圳驿友公司第一个月向深圳泰润公司支付68850元,第二个月向深圳泰润公司支付5000元,第三个月支付5000元,不含税。合同款项开具发票,需另外补齐3%的税点,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合同附件1为《常仙商城功能清单》,内容如下:

买家(安卓端、ios端、H5端),分为两部分,“会员中心”和“商品购买”,其中会员中心包括虚拟会员卡(专属二维码)、账户余额(可充值不可提现、可查看余额明细)、我的积分(查看积分明细)、优惠券(领取优惠券以及查看自己领取的优惠券)、我喜欢的(查看自己收藏的商品)、我的订单(用户可以查看并操作自己的订单,可以对订单进行查看、取消、支付等操作)、我的评价(可对自己的订单进行评价)、特使中心(奖励金额统计、邀请新用户注册成为会员)、申请成为商家(上传资料申请成为商家,平台审核通过后成为商家)、平台客服(手机号、QQ号展示)、我的足迹(查看用户自己在平台的足迹),商品购买包括购买商品(用户购买商家礼包、虚拟商品线下体验)、同城活动(参与同城活动报名、收费或免费、或达到一定人数才开展的活动)。

商家(安卓端、ios端),分为四部分,商品管理(发布商品、管理商品)、订单管理(查看店铺内产生的订单)、核销功能(根据券码或扫二维码消券)、统计(某件商品的购买人数、总额,某件商品的使用人数)。

运营后台(PC端),分为九部分,审核(用户申请成为商家审核、商家发布的商品需要审核才能上架销售)、发布同城活动(收费或者免费、人数限定、门槛金额)、发布主题发布会内容、发布虚拟商品、首页模块设置及添加模块、首页内容更换、订单管理、商家管理、特殊设置管理、可设置分级收益、数据统计(店铺销售总额、单件商品购买人数、总金额、单件商品券使用人数、商城平台销售总额)。

合同附件2为《常仙商城工作量评估表》,内容如下:

买家(安卓端、ios端、H5端),其中安卓端工作量为40天、ios端为40天、H5端为25天。商家(安卓端、ios端),其中安卓端工作量为30天、ios端为30天。运营后台(PC端)工作量为78天。

安卓买家端价格为1500天/人*40=60000元。ios买家端价格为1500天/人*40=60000元。H5微商城买家端价格为1500天/人*25=37500元。安卓商家端价格为1500天/人*30=45000元。ios商家端价格为1500天/人*30=45000元。PC端价格为1500天/人*78=117500元。项目评估总金额365000元,优惠金额7300元,最终项目评估总金额357700元。

上述《常仙商城软件委托开发合同》由甲方深圳驿友公司授权代表桂婷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由乙方深圳泰润公司授权代表黄英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2018年3月7日,甲方深圳驿友公司与乙方深圳泰润公司又签订《常仙商城合同补充协议书》,约定,在原合同基础上变更合同条款部分内容,订立补充协议,将原合同开发H5版常仙商城变更为开发小程序版常仙商城,并且内容和费用不变,其他按照原合同要求完成开发。本协议生效后,即成为原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原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除本协议中明确所作修改的条款之外,原合同的其余部分应完全继续有效。该补充协议书由甲方深圳驿友公司授权代表桂婷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由乙方深圳泰润公司授权代表黄英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涉案合同的履行情况

关于涉案合同的履行情况,深圳泰润公司与深圳驿友公司存在不同观点。深圳泰润公司认为,其已依约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在第一次庭审时,深圳泰润公司称,双方补充协议约定将H5改成小程序,H5只是软件开发的一小部分,而小程序是一个庞大的整体,我方开发了小程序相当于之前合同约定的所有项目均已完成,且深圳驿友公司已验收合格,因此,深圳泰润公司已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在第二次庭审时,深圳泰润公司称,其已于2018年7月12日开发完成了所有合同约定的开发程序,并通过邮件将开发程序发给了深圳驿友公司的桂婷,故深圳泰润公司已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深圳驿友公司认为,深圳泰润公司按照合同约定仅是开发出了小程序,对于合同约定的深圳泰润公司还应开发的买家(安卓端、ios端)、商家(安卓端、ios端)以及运营后台(PC端)软件至今未完成开发,是深圳泰润公司构成违约。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材料,本案查明涉案合同履行的情况如下:

深圳泰润公司提交了餐饮和住宿酒店的发票各一张,价款分别为402元、1196元,称上述费用是其与深圳驿友公司洽谈合同时,为对方安排餐饮和住宿所支付的费用。

深圳泰润公司提交了《房屋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房租费、物业管理费清单,显示,其2018年2月至7月,大约每月支付房租费、物业管理费6万多元。深圳泰润公司提交的工资表显示,2018年2月至7月,深圳泰润公司每月支付工资大约为20万左右。深圳泰润公司提交以上证据欲证明其为涉案项目的研发投入了成本。

2018年3月1日,深圳驿友公司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深圳泰润公司支付常仙商城软件开发预付款10万元。

2018年5月22日,深圳泰润公司向深圳驿友公司发去《项目验收合格书》,内容为,常仙商城小程序已经全部开发完成,现请对项目进行验收。注:在验收测试过程中,如果项目的功能测试无误,深圳驿友公司应及时填写《项目验收合格书》,以表示项目开发完成,在项目通知验收起15天内深圳驿友公司未填写《项目验收合格书》,而且未提出其他修改意见,视为默示项目验收通过。

2018年6月1日,深圳驿友公司发出《项目验收合格书(回执)》,内容为,经我司确认,深圳泰润公司为我司开发的(软件/网站/网页制作(详情见合同书))项目符合我司要求,现同意进行验收,特此确认。深圳驿友公司由授权代表桂婷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为证明合同履行的事实,深圳泰润公司提交了与深圳驿友公司的往来邮件,显示,2018年7月12日,邮件发件人为深圳泰润公司的产品经理何凯源,邮件收件人为深圳驿友公司的桂婷,邮件内容为:桂总,交付文件包含常仙原型 说明、常仙用户手册(商家、卖家、运营后台)、常仙测试报告、常仙部署文件、常仙源码(小程序 ISO 安卓 后台)、数据字典;验收单(签完字盖完章),邮寄地址:广东省龙岗区坂田街道和成世纪名园3栋A座1205,收件人黄英,并附上黄英的手机号。邮件附件显示超大附件“常仙项目交付文件.rar(145.36M,已过期)”。深圳驿友公司收到邮件及软件后,未予答复。

2018年9月21日,深圳泰润公司向深圳驿友公司发出《关于常仙商城项目合同履行义务的通知》,内容为,深圳驿友公司委托我司开发常仙商城项目,在2018年2月26日签订开发合同,此项目已于2018年6月1日验收完成,按照合同,深圳驿友公司需在验收完成时向我司支付合同总款项的五成款,并在后续的三个月内付完余下所有余款。由于深圳驿友公司到目前为止,并未按照合同条款支付我司的项目开发费用,特此,我司要求:深圳驿友公司需在三个工作日内就未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做出书面详细的原因说明,并给出合理的解决方案。我司提出上述要求亦是由于拖延时间太久未能解决,望深圳驿友公司理解,若三个工作日内我司仍未收到深圳驿友公司书面回复,我司将停止履行常仙商城项目合同的服务义务。深圳驿友公司收到该通知后,未予答复。

三、双方往来邮件证明的涉案合同的履行情况

深圳泰润公司的黄英与深圳驿友公司的桂婷就涉案合同履行进行交流的微信往来内容如下:

2018年7月3日,黄英:本周款应该会到账吧?桂婷:难,今天的验收,13个人全是意见。黄英:小的问题可以慢慢解决,只要大的功能模块这些我们都做了,后续测试的三个月我们都会解决问题的,因为验收只是一个功能模块的验收,还有三个月的试运行测试阶段,而且后期的维护也是我们来做的。桂婷:之前吃了很多亏。黄英:时间会给你们的,只是时间最好不要拖的太久,这样我们这边也不好跟领导交代,毕竟这个项目验收通过都过去一个月了。桂婷:没有一个月吧,上周才改了一个最主要的功能。黄英:我们这边以验收单为准。桂婷:那是小程序,压力也大,主要是PC端,我们尽快吧,不会拖太久,放心。黄英:尽量本周能完成,后期的问题可以在测试的三个月中,慢慢解决。

2018年7月4日,黄英:希望你那本周先把款打过来,因为对我们来说,这个项目我们依据功能清单是都已经做好了,你那边也是确定了的,测试上有问题,我们都是随时给你处理,而后面三个月的测试运行期也会一直给你处理问题。领导那边觉得时间拖的太久了,我们公司也得正常运作,所以不得已才会一直催款。你付款不代表我们就不管你那边了,付款对于我们来说就是项目进入下一个阶段,我们这边工作好继续开展,公司资金也可以周转过来,后面三个月所有问题我们都会跟进处理的。桂婷:明白,我必须给公司股东一个使用顺畅的平台,要不然我是负主要责任的。

2018年7月7日,黄英:桂总,你那边款打过来了吗?桂婷:还没有,周五到财务。

2018年7月10日,黄英:桂总,款项打过来了吗?桂婷:已经全部提给泰润(注:广西泰润公司)了,我们也在等结果。黄英:你那边最终的结果给我说下。不仅这笔款要公对公,本月底你那边还要给我们付试运行第一个月的款。

2018年7月12日,黄英:桂总,款项下来了吗?桂婷:没有呢。黄英:马上你那边又得打第一个月的试运行款,这个开发款时间周期太长了。桂婷:我把尾款一次性报上去了。黄英:还需要你多跟进下,款到了通知我下,我们也是着急。

2018年7月17日,黄英:桂总,款项现在有结果了吗?桂婷:昨天收到消息,泰润(注:广西泰润公司)付我们上报的费用,我现在问问什么情况。

2018年8月3日,黄英:桂总,确认好了吗?桂婷:刚才已经问过财务,我先让我们行政说申请。来不及了,程总出国了。黄英:你那边尽量一周内能把我们余下的尾款和试运营的费用一起都付了吧。

2018年8月8日,黄英:桂总,结果怎样。桂婷:到财务了,他们处理去了,说是泰润给泰润赚钱,看发票怎么处理。黄英:是合同剩余所有款项吗?桂婷:十七万,一笔笔走。黄英:那上个月和这个月的费用是不是给了这笔款就会下来了呢?桂婷:走了这笔款就知道怎么处理了,至少是哪方付费没有谈妥。黄英:本周能到账吗?桂婷:只能跟了,到了泰润(注:广西泰润公司),我们这边也没什么办法。

2018年8月14日,黄英:桂总,款项的事情申请到哪一步了?桂婷:我们走完了,走泰润(注:广西泰润公司)的流程了。

2018年8月21日,黄英:现在商城的款流程快走完了吗?桂婷:程总都批了,但是现在出了一点小问题,我们负责人,在写总结,周五发函过去,程总对一些细节不满意。黄英:小问题可以后续处理呀。

2018年8月23日,黄英:现在款有消息了吗?桂婷:bug比较离谱,程总发现的。黄英:我们这边一直没收到尾款,领导那边也是没有办法,不是不给你解决,确实我们这边资金有困难。因为款一直没到,我跟领导也说了你那边有bug问题,会给安排人员处理的。桂婷:程总这边过关了就行,他确实签字了。黄英:我们这边也确实没收到款。桂婷:泰润(注:广西泰润公司)再走一遍。黄英:再走一遍就会把款打过来吗?桂婷:决定权在泰润(注:广西泰润公司)了。黄英:因为我们这边跟你签的合同,只能是找你这边了。桂婷:明白,应该的,都不容易。

2018年9月21日,黄英:现在常仙商城都上线好几个月了,我们的款项怎么还没有到账呀?桂婷:泰润(注:广西泰润公司)不付款,我几乎每周都问。黄英:桂总,我们就此事拟定了一个通知,麻烦收到通知后,尽快回复。黄英把《关于常仙商城项目合同履行义务的通知》通过微信发给桂婷。

2018年9月25日,黄英:桂总,在吗?桂婷:再发一遍,文件过期了。

2018年9月26日,黄英把《关于常仙商城项目合同履行义务的通知》再次通过微信发给桂婷。桂婷:收到。黄英:你那边尽快处理这个文件,我们也是时间太久了才会出这样的文件通知。桂婷:我给公司了。

2018年9月27日,桂婷:昨天已经转发了,我们的工资也不发,天天催。黄英:麻烦你多跟进,我们这边也想办法尽快解决这件事,麻烦你约下,看什么时候来我们公司,我们当面聊一下,这样最好的。桂婷:明白。黄英:那我们现在找谁比较好一些呢?因为我们这边一直在等结果,现在既没有给出原因,也没有任何回应,我们需要找谁处理比较好呢?桂婷:我先找深圳驿友公司一个负责出来,估计他们股东出了问题。

2018年9月30日,黄英:你那边联系好了吗?桂婷:等会,我催了几天了。桂婷:给了黄英姚总的手机号码。黄英:你给的电话号码我已联系了,但他不清楚这个事情,让我找深圳驿友公司的人员。桂婷:我问我们财务吧,所有的钱都是他们管着。

2018年10月10日,黄英:你那边有结果了吗?桂婷:深圳驿友公司就一个法人。黄英:其他人呢?桂婷:关于钱的事都是泰润(注:广西泰润公司)管。我们的工资都是泰润(注:广西泰润公司)发的,我问问还有谁?黄英:常仙这个项目没有在做了吗?还是什么情况?桂婷:之前的十万是泰润(注:广西泰润公司)付款的。黄英:那后续的款项主要是什么原因没有付款,你了解吗?桂婷:不高兴,我找了财务,等会给你电话号码。

2018年10月12日,黄英:你那边联系的怎么样了?桂婷,给了黄英深圳驿友公司财务总监苏总的手机号码。黄英:常仙商城的款项我们跟苏总联系吗?集团说这个项目是你那边做的,需要找你们收取款项。桂婷:我是打工的,常仙是深圳驿友公司投资的,现在深圳驿友公司这个月不发我工资,我就起诉,我也很无奈。给深圳驿友公司发律师函吧,他们会出面的。黄英:主要是我们不清楚问题出在哪?我们双方首先要一起坐下来,说说问题出在哪里,大家心平气和的把问题理清楚,这样后面的事情也好处理。确实,我们这个项目从完结到现在还没有得到你那边任何回复。桂婷:问题出在,泰润(注:广西泰润公司)投资给深圳驿友公司开发常仙,因为股东关系不好,中途不开发了。临时通知我解散。黄英:这是什么时候的事情呢?桂婷:今天早上通知我的。黄英:常仙项目早就开发完了,现在是不用了,但我们开发所花费的人力物力也是应该给予我们应得的报酬呀,我们这边也是完全按照当初签订的合同来的,现在你那边说常仙商城不做了,我们也是完全开发完了呀,费用还是需要按照合同签订的付给我们呀。桂婷:现在的关键是,深圳驿友公司付款对吧,我们跟深圳驿友公司说了很多次,他们说不知道,问题是白字黑字写的,我现在也不在深圳驿友公司了,能提供电话的我也给了,我现在不知道要去找谁?黄英:我这边也只能找你了,因为我们不管是找其他任何人,都是让我们找合同签订的人呀,需要你帮我们去沟通这个事情。桂婷:我能帮的都帮了,找法人吧。黄英:法人我们更加找不到了。我这里有十几个人,准备不发工资。下个月他一定会被我们找出来的。

从2018年10月16日到2019年2月4日,黄英一直通过微信找桂婷就常仙商城软件开发付款的事沟通解决办法,但没有任何进展。

本案庭审时,深圳泰润公司称,2018年7月,深圳驿友公司的常仙商城项目还在运营,到2018年10月就不运营了。深圳驿友公司称,不知道常仙商城项目的运营情况。

四、本案查明的其他事实

深圳泰润公司的股东之一为姚均成,2017年7月18日,姚均成占深圳泰润公司出资比例的80%,同时,姚均成是深圳泰润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深圳驿友公司的股东为广西西部公司。

广西泰润公司的股东之一为姚均成,同时,姚均成是广西泰润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2017年11月15日,广西西部公司(甲方)与广西泰润公司(乙方)签订《投资入股合作协议书》,投资目标公司为深圳驿友公司。约定,广西泰润公司向深圳驿友公司投资300万元人民币,并有权获得广西西部公司免费出让其所持目标公司中20%的股权给广西泰润公司。双方还具体约定了上述300万元的支付方式、投资收益分配、保密及竞业条款、违约责任等。

本案庭审时,深圳驿友公司抗辩称,涉案合同款项实际上由广西泰润公司支付,而不是由深圳驿友公司支付,由于广西西部公司与广西泰润公司投资合作搁置,导致常仙软件开发受影响。

本院认为,2018年2月26日,深圳驿友公司与深圳泰润公司之间签订的《常仙商城软件委托开发合同》,以及2018年3月7日,深圳驿友公司与深圳泰润公司之间签订的《常仙商城合同补充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禁止性规定,依法为有效协议,受法律保护,深圳驿友公司与深圳泰润公司均应依约全面履行该合同所约定的义务。

按照双方合同约定,深圳驿友公司在受领了深圳泰润公司开发完成的软件后,应在10个工作日向深圳泰润公司提交书面说明以表示接受该交付件,同时,自软件交付通过之日起,深圳驿友公司拥有30天的试运行权利,并在软件试运行完成后,深圳泰润公司应以书面形式向深圳驿友公司递交验收通知书,深圳驿友公司在收到验收通知书的10个工作日内,安排具体日期,由双方按照合同约定完成系统验收。

从合同履行情况来看,2018年5月22日,深圳泰润公司向深圳驿友公司发去常仙商城小程序《项目验收合格书》。2018年6月1日,深圳驿友公司向深圳泰润公司发回《项目验收合格书(回执)》,表示同意进行验收。该事实证明,深圳泰润公司已完成涉案合同所约定的常仙商城小程序的研发工作。2018年7月12日,深圳泰润公司通过电子邮件向深圳驿友公司发送了涉案合同所约定的开发软件,包括常仙原型 说明、常仙用户手册(商家、卖家、运营后台)、常仙测试报告、常仙部署文件、常仙源码(小程序 ISO 安卓 后台)、数据字典等文件,并附上深圳泰润公司签好章的验收单。该事实证明,深圳泰润公司已完成双方合同所约定的软件开发义务,并将软件通过邮件交付给深圳驿友公司,但深圳驿友公司接到上述邮件后未予任何回复。

根据上述事实,本院认为,按照合同约定,自2018年7月12日深圳泰润公司将其开发的涉案软件交付深圳驿友公司后,深圳驿友公司应在收到后10个工作日提交书面说明以表示接受该交付软件;同时,自软件交付通过之日起深圳驿友公司拥有30天的试运行权利;试运行完成后,深圳驿友公司在收到验收通知书的10个工作日内,安排具体日期对系统进行验收。但深圳驿友公司收到深圳泰润公司交付的软件后未予答复,即未履行上述合同义务。从深圳泰润公司的授权代表黄英与深圳驿友公司的授权代表桂婷就涉案合同履行进行交流的微信往来内容来看,从2018年7月3日到2019年2月4日,深圳泰润公司一直向深圳驿友公司催收合同款,并敦促其继续履行合同,同时表示愿意就软件交付使用后遇到的问题予以解决,而深圳驿友公司一直不给明确答复。到2018年10月12日,深圳驿友公司明确回复,常仙商城项目中途不开发了,项目人员解散。鉴于上述事实,本院认为,深圳泰润公司依约履行了双方合同所约定的软件开发义务,但深圳驿友公司由于常仙商城项目中途不开发的原因,导致其没有履行委托方的义务,即未履行接受交付软件后的受领、运行、验收义务,从而导致双方合同所欲实现的目的落空,故深圳驿友公司的行为构成违约,深圳驿友公司应依约向深圳泰润公司支付合同价款。深圳驿友公司抗辩称,“涉案合同款项实际上由广西泰润公司支付,而不是由深圳驿友公司支付,由于广西西部公司与广西泰润公司投资合作搁置,导致常仙软件开发受影响”。本院认为,该抗辩主张不成立,深圳驿友公司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该事实,同时,广西泰润公司、深圳泰润公司、深圳驿友公司均为独立的法人实体,应各自对自己的民事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按照双方合同约定,开发软件总价款为人民币357700元,在项目完成验收后,深圳驿友公司支付合同款的五成,即178850元;在项目上线后的三个月,系统运行检测,深圳驿友公司第一个月支付68850元,第二个月支付5000元,第三个月支付5000元。深圳驿友公司已向深圳泰润公司支付了10万元预付款。基于以上事实,本院认定,深圳驿友公司还应向深圳泰润公司支付257700元合同款。从本案合同履行的实际情况来看,由于深圳驿友公司2018年10月12日向深圳泰润公司明确表示,常仙商城项目中途不再开发,即在该时间明确表示不再履行合同,故本院确认深圳驿友公司应自2018年10月12日起至付清合同款止,应按照法律的规定向深圳泰润公司支付相应的利益。

综上,深圳泰润公司要求深圳驿友公司支付合同价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但关于利益部分的诉讼请求有误,以本院认定的内容为准。深圳驿友公司的反诉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驳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本诉被告深圳驿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诉原告深圳泰润米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合同款人民币257700元及利息(以2577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自2018年10月12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本诉原告深圳泰润米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反诉原告深圳驿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诉被告深圳驿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5165.5元,由本诉被告深圳驿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案反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反诉原告深圳驿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双方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祝  建  军

审 判 员 潘    亮

人民陪审员 胡  静  静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姜黎珊(兼)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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