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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传家云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微冠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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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最高法知民终31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传家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同胜社区同胜综合小区59号103。

法定代表人:王志辉,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微冠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南山街道高新南一道008号创维大厦C座9楼整层。

法定代表人:陈浩。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金桂,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深圳市传家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传家云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微冠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微冠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29日作出的(2019)粤03民初23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4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传家云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2.判决微冠成公司向传家云公司交付小程序源码(二审中放弃);3.微冠成公司承担案件诉讼费用、司法鉴定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事实和理由:1.微冠成公司没有在2019年3月10日交付工作属于合同违约,原审法院没有支持,认定事实错误。2.微冠成公司在迟延履行情况下经多次催告,在合理期间内未能履约,经多次催告,并给予合理期间仍未能履约,已交付的部分存在严重质量瑕疵,导致无法实现合同根本目的,原审法院没有支持,认定事实错误。3.微冠成公司履行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原审法院没有支持,认定事实错误。4.原审法院认定传家云公司修改了后台登录密码导致小程序问题无法处理,传家云公司应自负相应的民事责任,修改登录密码不代表修改程序源代码,修改密码发生在双方关系破裂之后,即使修改登录密码,微冠成公司也有能力在自己的电脑上进入,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5.微冠成公司交付的软件存在支付缺陷,导致各种损失,原审法院没有支持,认定事实错误。6.传家云公司申请原审法院调查取证,原审法院未依职权取证,传家云公司当庭要求将物证手机、电脑带到法庭进行当场勘验,被法院禁止,没有完成当场勘验物证的重要环节,原审法院剥夺了传家云公司举证权利。综上所述,传家云公司认为原审判决事实认定错误,没有采纳证据、没有调查取证、没有当场勘验物证,为此特提起上诉,请求法院作出公正裁判。

微冠成公司辩称: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事实和理由:微冠成公司作为一家专门为企业提供小程序的服务商,服务过程有相应流程,客户需要配合工作,才能如期交付小程序产品。1.微冠成公司在为传家云公司搭建小程序时,首先需要传家云公司提供小程序账号,服务器信息,域名信息及审核备案,但传家云公司迟迟没有提供,导致工期延误。2.设计稿交付后前端技术人员陈文江开始接手项目。传家云公司负责人不配合工作,多次凌晨两三点打电话给陈文江,打扰陈文江的正常休息。3.项目进展到后期由工程师江子鹏接手,传家云公司同样以苛刻的要求不断要求修改,致使工期延误至3月19日正式交付。后因传家云公司需求多次变更,双方在5月8日签署《项目功能点开发验收标准确认单》,确认微冠成公司已经按照开发需求完成对应开发内容,二次开发工作还有7项涉及需求变更。事实上,微冠成公司最终交付了产品,小程序代码已提交腾讯审核并发布到传家云公司提供的小程序上,后台代码及数据库账号密码等在未支付尾款的情况下也提前提供给传家云公司。而传家云公司在没有支付尾款,未做交接的情况下使用微冠成公司产品,并在线上正式上线运营。

传家云公司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于2019年6月20日立案受理,传家云公司起诉请求:1.裁定先予执行合同约定的小程序[问法律找律师]源代码、小程序及网址(××/……)放入互联网后端程序管理员权限及后端所有服务运维清单;2.解除《微冠成软件销售合同(源码)(A类)》;3.微冠成公司向传家云公司支付违约金9000元及相应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起算,按银行贷款利率计算标准);4.微冠成公司向传家云公司退还已经支付的开发费用20000元;5.微冠成公司赔偿社群运营实际损失1048.29元、324元(停车费、油费);6.微冠成公司赔偿间接损失30000元;7.微冠成公司立即停止对传家云公司侵权、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8.微冠成公司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9年1月10日,双方签订《微冠成软件销售合同(源码)(A类)》,传家云公司支付订金1000元,1月11日,传家云公司又支付合同一期款19000元,按照约定支付了前期开发款项。2月25号,微冠成公司员工Lola,提交了一幅设计图,2月26号,因不满意Lola设计稿,要求换人,2月27日,微冠成公司指定员工谢勇顺代替Lola进行设计,3月1日,王志辉与谢勇顺连续3天共同设计,3月8日,谢勇顺交出初稿。3月20日,传家云公司再次去微冠成公司,要求4月20日小程序必须正式上线,否则将正式解约。3月30日,传家云公司与微冠成公司之间第一次发生正面冲突。5月8日,传家云公司再次到微冠成公司将最后修改意见以文字形式确认下来。自小程序在4月22日首次提交代码后,截止到5月28日,微冠成公司向腾讯提交代码12次,每次提交与发布都未经传家云公司同意,5月21日提交未通过审核(说明代码有严重错误)。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原审法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并经原审庭审质证。

传家云公司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向原审法院提交下列证据:证据1.《微冠成软件销售合同(源码)(A类)》及附件;证据2.收款收据;证据3.深圳通用定额发票(25张);证据4.微信群内容截图打印件;证据5.录音及微信截图打印件;证据6.《项目功能点开发验收标准确认单》;证据7.《用户画像》打印件;证据8.法律小程序修改要求打印件;证据9.微信截图打印件;证据10.截图打印件;证据11.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打印件;证据12.百度知道截图打印件;证据13.个人中心截图打印件;证据14.邮件截图打印件;证据15.微信公众平台通知截图打印件。微冠成公司对上述证据发表质证意见为:确认传家云公司证据1、2、4、7的真实性,其余不发表意见;不确认证据3的真实性,其他不发表意见;对证据5,微冠成公司没有同意录音,而且也没有同意录音可以公开到公众号内,无法确认真实性;确认证据6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确认证据9至15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

微冠成公司为证明其抗辩主张,当庭向原审法院提交抗辩证据:抗辩证据1.微信聊天截图打印件;抗辩证据2.微信聊天截图打印件;抗辩证据3.打印件;抗辩证据4.《项目功能点开发验收标准确认单》打印件;抗辩证据5.微信聊天截图打印件。传家云公司对上述抗辩证据发表质证意见为:确认微冠成公司抗辩证据4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确认微冠成公司抗辩证据1、2、3、5的真实性,微冠成公司未在举证期提交该证据。

原审法院对当事人提交证据,评判如下:

(一)当事人无争议证据,原审认定情况

关于《项目功能点开发验收标准确认单》,存档编号为wgc-190508,软件版本为ES701,需处理的问题共7项。该《确认单》记载如下:经开发部和客户双方共同努力,已按照开发需求完成对应开发内容,并经初步测试已正式上线部署,二次开发工作剩余部分需求变更,完成以下功能后方符合双方的开发标准和交付要求。之后二次开发工作进入运行维护阶段。需处理的变更需求:1.(刑法分则)后台(排序)、(价格)前端无法正常显示,具体罪名里面内容前端无法显示,前端点击(搜索)不要出现罪名。2.后台(积分订单)要参照(金额订单)把小版块归属大板块的分类做出来。3.(折扣优惠券)只能购买全部报告,小版块不设优惠券,优惠券方式:不定期限时优惠券,(优惠券)在(首页)、(我的)里面放置,数量、折扣、时间由后台自由设定,券只领一次,“已使用未使用已失效”。4.(积分)里面增加明细,如“分享 1分”,“购买-5分”,“提问-12分”。5.首次注册公司登记,在“验证码”下面增加一个可选项目,具体项目一次性提供后写入页面,项目名称数据记录在后台原预设公司名称位置,项目名称可搜索。6.后台法律管理里面的(问答)(法条弹窗)能够批量上传。7.去掉(我的)里面(钱包)(收入)(充值)。8.测试收费时间。项目负责人处有“吴金桂”签名,客户签名处有“王志辉”签名,并注明2019年5月8日。该证据无争议,原审法院予以采纳。

(二)当事人争议证据,原审认定情况

关于《微冠成软件销售合同(源码)(A类)》及附件,合同编号为2019-1-675,甲方传家云公司,乙方微冠成公司,2019年1月10日签订。约定:一、项目内容:1.1在甲方支付相应货款后,乙方向甲方提供《微冠成微营销软件V2.0[源码]版》;1.2上述1.1条软件包括:如源码系统升级,提供免费升级包。本协议附件部分各项功能及免费自动升级;2.1附件小程序第一阶段开发工期为30个工作日,自2019年1月11日起至2019年3月10日。二、付款方式及费用:2.2本合同软件项目总价为人民币39800元,包括以下两项内容:1.含一套微冠成微营销软件V2.0[源码]版;2.合同有效期内免费售后服务。注:合同到期后售后服务费用另行协商。四、乙方权利义务:4.1乙方为甲方提供整套完整的微冠成微营销软件V2.0,并为甲方平台运营所依赖的网络环境(不包括服务器环境的安装)提供设置服务及平台使用管理培训;4.3在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向甲方提供完整的售后服务,售后服务具体为:包括提供7*8小时预约培训服务及日常咨询服务,7*12小时紧急问题技术服务。五、违约责任:5.1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开发费用并及时验收系统。乙方应当给予甲方合理的测试验收时间。因甲方没有按时进行验收或测试成功后不按约支付费用而导致合同无法顺利履行的,乙方有权中止服务和拒绝提供技术材料,甲方应当支付剩余款项,并承担违约责任。5.2违反合同项下的任何约定,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合同价款总额的百分之十)。七、争议与解除:7.1如果合同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争议,双方应首先采取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该争议。如协商不成,双方同意向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八、附则:8.1本协议附件属于协议组成部分,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未经双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更改本合同中的任何条款。《合同》附件1“小程序设计第一阶段实现功能”(共7页),《合同》附件2“方案”(共6页)。该证据有原件,原审法院予以综合判断。

关于《收款收据》(№340458),2019年1月10日,今收到王志辉交来合同订金人民币1000元,该《收据》加盖“微冠成公司财务专用章”的印章。关于《收款收据》(№340459),2019年1月11日,今收到王志辉交来合同一期款人民币19000元,该《收据》加盖“微冠成公司财务专用章”的印章。该证据有原件,原审法院予以综合判断。

关于《深圳通用定额发票》,传家云公司称发票总计金额为324元。经查,传家云公司提交发票金额总计162元。微冠成公司不确定该发票金额的真实性,原审法院予以综合判断。

关于微信群内容截图打印件,王志辉手机的微信截图打印件,双方就小程序开发建了一个微信群,按群成员查找中包括“极速问法王志辉律师”和“王志辉律师”。传家云公司用以证明双方当事人就合同履约过程中发生的各种重要问题以及纠纷在该微信群中体现。该证据系传家云公司提交,传家云公司在该证据中自认传家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志辉系律师。微冠成公司确认其真实性,原审法院予以综合判断。

关于录音及微信聊天记录,双方就《合同》履行有沟通。微冠成公司不确认其同意录音以及发至公众号,原审法院予以综合判断。

关于《用户画像》打印件,内容包括婚姻用户画像、被继承人/立遗嘱人用户画像、继承人用户画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用户画像、受害人用户画像等,该证据用以证明传家云公司向微冠成公司提出小程序设计的需求,原审法院予以综合判断。

关于法律小程序修改要求打印件,2019年4月2日、4月7日、4月12日、4月13日、4月17日、4月19日、4月20日、4月22日、5月6日、5月19日,传家云公司先后在微信群里发送修改文件,传家云公司发现小程序的各种错误。该证据用以证明微冠成公司工作流程和工作质量存在严重缺陷,原审法院予以综合判断。

关于微信截图打印件,传家云公司收到用户支付款1048.29元。该证据用以证明由于小程序错误,传家云公司不得不在社群里公开道歉及逐一退款,小程序支付后台存在严重缺陷,传家云公司根本无法做后台数据统计,原审法院予以综合判断。

关于打印件若干,传家云公司用以证明小程序支付后台存在严重缺陷,传家云公司根本无法做后台数据统计等,原审法院予以综合判断。

关于邮件打印件,发件人为阿里云,收件人为王志辉,发送时间为2019年7月16日,内容为“云盾云安全中心漏洞周报,截止目前您还有26个漏洞待处理(经系统自动评估,11个中危,15个低危)”。原审法院综合判断该证据。

关于微信公众平台通知打印件,时间为2019年7月23日,微信公众平台通知,小程序内用户账号登录规范调整通知,内容包括“自2019年9月1日起,平台将会在小程序代码审核环节对不符合登录规范的账号审核进行拦截”。原审法院综合判断该证据。

关于微信聊天截图打印件,聊天时间包括2019年4月25日2点12分、2019年4月20日2点25分、2019年4月25日2点14分、2019年4月25日2点34分等。微冠成公司用以抗辩证明传家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经常在凌晨打电话或微信语音通话骚扰微冠成公司员工,原审法院予以综合判断。

关于微信聊天截图打印件,“王志辉:依据合同和我们确认的变更需求单,合同约定第一阶段的工作内容已经明确进入收尾阶段。但你方进展太慢,严重拖延。我方在六月份会招聘人员,你方进度将影响我方商业进程。你方务必在本月26号完成,开启最后内测,你方有义务进行内测。全部完成,交付源码,我方会将尾款及时支付。如不能完成,我方将提请法院来判定”,“吴金桂:根据收尾内容,我们已经完成功能开发。吴金桂:附图(项目功能点开发验收标准确认单)。吴金桂:这个里面,还有哪个是没有完成的?”,“2019年5月23日15时39分,王志辉:你哪个正常完成了,就是刑法分则价格都对不上,内容显示也不出来。你最好给我回个电话,你这样不接电话是解决问题的态度吗?”,“2019年5月23日15时45分,吴金桂:我今天在外面培训,晚点回电话给你”,“2019年5月23日18时41分,王志辉:我一直在等你电话,明天我就离开深圳几天,接下来时间我不可能和你在沟通。你们每次都改的不完整。我是一名企业家,时间和结果对我公司发展至关重要,如果你觉得我是好对付的,那你就等着上法庭吧。你如果不希望公司败诉,向你追责吧,那你就有点责任心。我对你的忍耐已经到了极限。26号以后我不会和你谈任何问题,法庭上见分晓。2019年5月23日19时10分,王志辉:附图(积分明细)。2019年5月25日21时44分,王志辉:分则和用户画像改完了吗?”,“2019年5月25日21时56分,吴金桂:用户画像还差2级的,别的好了”,“王志辉:鉴于你公司员工态度傲慢无礼,你作为项目负责人,我正式提醒你,中止项目进程。是非黑白,法庭自有定论。你应当立即接管所有代码权限,同时将其他人权限屏蔽,防止有人恶意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小程序是我公司生命,任何伤害我公司生命的人,我司一定会让他付出法律代价。如果你姑息纵容,导致我公司小程序受损,我将同时追究你的刑事责任。2019年6月2日19时10分,王志辉:我在找人做网站,LinuxRoot下面用户名,密码是什么?2019年6月2日19时17分,王志辉:还有数据库的用户名,密码”,“2019年6月2日19时20分,吴金桂:刚刚XXX,没带手机。服务器信息在公司电脑里面,要明天到公司了才能查到”,“2019年6月3日12时55分,吴金桂:法律:47.107.47.170rootGuancheng1234”,“王志辉:还有数据库的用户名,密码?”,“吴金桂:附图(数据库的用户名,密码)”,“2019年6月19日13时,王志辉:今天问题专区支付系统发现破坏,我警告你们,如果再发现任何破坏,我就报警抓人。咱们刑事法庭见,我倒要看看犯罪分子的下场”。微冠成公司用以抗辩证明传家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志辉以律师身份恐吓微冠成公司的项目经理,微冠成公司的项目经理于2019年6月3日交付后台账号密码以及数据库账号密码,原审予以综合判断。

关于微信聊天截图打印件,“迟迟没有提供服务信息,以及域名资料(许冠杰为微冠成公司售前技术),聊天时间为2019年2月11日”,“售前许冠杰:这两天就要买服务器了。售前许冠杰:服务器租了还要备案,还要租域名的。售前许冠杰:都是要时间的。售前许冠杰:这些都没弄好,小程序发布不了”,“王志辉:怎么买?直接给你钱吗?王志辉:你给我回电话吧,打字太慢了,我不喜欢这种交流方式”。微冠成公司用以抗辩证明因传家云公司迟迟不提供服务器信息,导致项目延期,原审予以综合判断。

传家云公司提交证据微信截图打印件,系传家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手机微信截屏打印件,传家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志辉微信头像后文字是“极速问法王志辉律师”,传家云公司自认传家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系律师。传家云公司确认收到微冠成公司提交的后台账号密码,传家云公司确认已修改密码。传家云公司自认收到各用户支付现金1048.29元。传家云公司自认小程序目前有3000多用户,且该小程序已发布。

(三)庭审相关信息,原审予以在卷佐证。

原审庭审中,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解除合同。

传家云公司变更诉讼请求前,缴纳案件受理费50元。传家云公司变更诉讼请求后,缴纳案件受理费1309.30元(包括已缴纳50元)。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系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

关于传家云公司诉讼请求“裁定先予执行合同约定的小程序[问法律找律师]源代码、小程序及网址(××/……)放入互联网后端程序管理员权限及后端所有服务运维清单”是否应予支持的问题。传家云公司该诉讼请求属于裁定范围,本判决不予处理。原审法院另下发《民事裁定书》,予以处理。

关于传家云公司诉讼请求“解除《微冠成软件销售合同(源码)(A类)》”是否应予支持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庭审中,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解除合同,传家云公司该诉讼请求,原审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关于传家云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是否应予支持的问题。本案合同约定总价款39800元,传家云公司实付2万元。微冠成公司已交付成果,只是交付成果还存在包括“(刑法分则)后台(排序)、(价格)前端”等7个问题,由王志辉签名确认且双方当事人无争议的《项目功能点开发验收标准确认单》为证。传家云公司自认小程序目前有3000多用户,且该小程序已发布,传家云公司该自认进一步印证微冠成公司交付了成果。传家云公司自认收到后台密码并自认已修改密码,因传家云公司修改密码导致小程序问题无法处理,传家云公司应自负相应的民事责任。微冠成公司关于“微冠成公司无法登录,后期出现的这些问题,微冠成公司没有办法处理”的辩称,原审予以采纳。传家云公司自认收到各用户支付现金1048.29元,该笔款项系传家云公司与各用户之间的关系,传家云公司证据不足以证明微冠成公司应对该笔款项承担民事责任。综上所述,传家云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原审法院判决:(一)解除传家云公司与微冠成公司于2019年1月10日签订的《微冠成软件销售合同(源码)(A类)》(合同编号2019-1-675);(二)驳回传家云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09.30元,由传家云公司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传家云公司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供了4组证据:第一组证据:2020年4月21日小程序打开后的界面,显示小程序无法打开。第二组证据:合同附件方案(6页),微冠成公司提供的营销系统的方案(非新证据)。第三组证据:阿里云短信通知产品存在漏洞。第四组证据:微信支付商户平台交易记录,拟证明支付功能不能正常使用。二审询问后,传家云公司补充提交了双方共同确认的履行期间2019年3月8日传家云公司确认设计稿(26个页面文档)。

针对上述传家云公司证据,微冠成公司质证认为,关于小程序无法打开,已经向传家云公司移交了小程序的控制权,腾讯公司对微信小程序有年度审核制度,超过期限不申请审核,无法使用。关于方案属实,但合同正文有页码,方案未编入合同页码内。关于阿里云短信通知产品存在漏洞,是2019年9月1日后的通知,双方分歧在5-6月;关于微信支付商户平台交易记录,在设计稿中没有支付内容。本院认证如下:微冠云公司未否认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关于小程序运行状态方面的证据,本院确认其真实性,其证明目的将结合争议事实一并评述。

本院另查明:

1.关于合同名称。合同第八条附则8.3规定,本协议的理解与解释应依据协议目的和文本原义进行,本协议的合同名称仅是为了阅读方便而设,不应影响本协议的解释。

2.关于软件所有权的约定。合同前序部分记载,根据甲方(传家云公司)经营发展的需求,甲方向乙方(微冠成公司)支付相应价款后,乙方向甲方提供一套微冠成微营销软件V2.0[源码]版,乙方根据甲方需求提供相应的技术服务。合同第一条项目内容1.1规定,在甲方支付相应价款后,乙方向甲方提供《微冠成微营销软件V2.0[源码]版》。1.2上述1.1条款软件包括:如源码系统升级,提供免费升级包。本协议附件部分各项功能及免费自动升级。合同第三条甲方权利义务3.4规定,甲方拥有源码所有权,有权将源码转让、赠与、授权他人使用。甲方有权利将源代码进行增加、减少、修改、删除、复制。乙方应当配合甲方技术人员完成源代码后续升级及各种数据下载保存的对接工作。3.5规定,非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能允许他人复制乙方的软件。合同第四条乙方权利义务4.5规定,乙方保证所售软件为其合法拥有并有相应的产权证书,乙方授权许可甲方只有一个IP地址上可终身使用。因甲方业务需要,乙方可协助甲方做相关迁移和部署。合同第六条声明条款:本条款适用于本合同项下软件和本软件未来的更新,鉴于实现甲方有偿使用乙方所有软件的合同目的,合同双方应遵守合同第六条第6.1-6.6的约定,不论合同是否变更、终止或解除,本条款依然有效。

2.合同附件范围及其内容。《微冠成软件销售合同(源码)(A类)》,合同页码4页,附件页码7页,另含无页码方案一份。双方确认“合同:附件小程序设计第一阶段实现功能(附件页码7页)”为合同附件,其中第一阶段实现功能包括1-17项内容(1-2页);后接续“附件:小程序设计第二阶段实现功能”18-24项内容(第2页),并附简单报告举例展示(2-7页)。附件:小程序设计第一阶段实现功能1-17项内容如下:1.进入小程序之前看到图片提醒,设计轮播图,视频展示位。2.要求设计能够做到像思维导图一样,在每个层级都能够做到横向无限扩展、纵向无限扩展,设计模块思路:问题、答案(文字、图片)、建议(文字、图片)、音频、视频、法律出处(弹窗),做到随意上传无限制,加入更多可以上传的内容,不限于文字,如图片,语音,视频,外链(目前小程序不允许外链,可以选择隐藏外链,以后允许了,就可以显示外链),各种上传的内容是否能够显示后台可以控制,举例:婚姻用户选择军婚,则智能题库对应出现军婚方面的问答,用户选择无子女,则智能题库不显示任何关于子女的问答。3.设置用户留言(后台能够删除或对恶意攻击者拉黑,禁止其使用小程序)、留言回复等等。4.某个版块选择完毕之后,出现一个地图(即目录),方便指引用户继续探索,目录能够适当隐藏,方便用户全屏选择问题。5.选项可以是单选,也可以是多选,后台设计开关,每次选项自动保存,下次进入可以继续选择,根据版块类别生成不同版块报告,多个版块报告能够整合成一个完整报告。6.用户全部选择完毕后可以生成完整报告,报告不能下载,不能发送,只能在线阅读(付费除外),每个答案处设计一个视频,外链,语音小喇叭,可以通过上传mp3语音或视频解读报告,报告底部可以加上解读律师的信息,法律出处以弹窗形式出现。7.一旦生成报告,底部固定加风险提示。8.分为两个界面:简版和完整版。9.用户选择问题“进度条”展示。10.加搜索功能。11.对用户性别使用头像进行区分,点选按钮设计,全程无需打字,用户画像部分年龄以滚动条方式呈现,如是否有孩子,选择“是”滚动条“胎儿、0~100”。12.将游戏场景和心理情感要素融合,进入版块选择前和结束后加图片,起到情感共振,提供背景图片多套模板,加背景音乐。13.后台数据要能够统计用户版块平均使用时长、浏览量、订单量,方便研发人员判断版块价值。14.用户无需注册即可使用微信登陆小程序,如果需要交易则设计采集用户信息。15.建立个人中心,为以后注册用户分类(律师、保险代理人、普通用户)及开通注册用户更多权益保留机会,注册时需要√电子协议,如:律师认证需要填写“姓名、手机号码、微信号码、律所名称、所在城市(选择)、身份证反正面、律师执照反正面、过往是否被司法局或律协处罚过、经办案件婚姻判决书”,代理人姓名、手机号码、微信号码、执业证有效期,身份认证系统到公众号里面通过点击外部链接完成,普通用户的姓名、手机号码、地址。经过认证的律师如果在用户留言区进行留言,上传资料,转发、合理化建议,后台能够优先看到留言者律师身份,为律师进行用户度活跃和星级评定,具体标准由甲方提供。16.个人中心需要看到报告(版块报告和完整报告)、钱包、订单、收入、客户、团队、二级分销规则、收藏、关注、评论、信箱。17.设计涨粉机制:如转发的咨询优惠券。提供图片库、海报模板,自动生成用户形象海报,通过二维码形成利益绑定关系,达到裂变效果。附件:小程序设计第二阶段实现功能18-24项,包括:18.后台数据能够根据律师、保险代理人的活跃指数(根据转发次数等标准)、星级评价(用户及后台)和地址就近自动匹配用户需求律师、代理人数据,可以交换用户的姓名、手机号码、报告等数据和律师的姓名、手机号码、单位地址等数据,进行供需双方配对。具体匹配数量由后台设定,具体付费流程:用户需要提前向平台预付费用,后台自动推送律师和保险代理人联系方式,用户可以在小程序里拨打律师、代理人电话,根据律师确认通话时长自动扣费,余款自动退回用户账户。19.针对不同注册用户实行不同(收费)会员制。20.后台可以设定收费模式(语音播放收费、付费解锁版块或者整体收费)转发一定量免费。21.小程序相互跳转,后台能够生成的不同小程序用户跳转过来形成的单独数据,用于结算。22.建立一个商城,方便在相应栏目购物。23.能够引导进入公众号成交。24.引导下载APP,合同后附无页码方案一份。

3.合同履行情况

2019年2月26日,传家云公司拒绝了微冠成公司Lola的设计稿,2月27日,微冠成公司指定员工谢勇顺代替Lola进行设计。

2019年3月1日,王志辉在微冠成公司与谢勇顺进行连续3天的共同设计,3月8日,传家云公司确认了谢勇顺交出的设计稿(初稿)。设计稿1-7部分,按1.首页,2.诉讼离婚,3.法条,4.我的(个人中心),5.灵魂使者,6.刑法,7.继承共计26个文件,完成日期从2019年3月5日至3月8日。其中4.我的(个人中心)分为:4.1我的,4.2客户,4.3了解我们,4.4消息,4.5问题专区,4.6收藏,4.7订单,4.8充值栏目。

2019年3月19日,微冠成公司告知传家云公司后台(http://47.112.110.88/admin/index/login.html)账号密码(admin,123456),提示可以先上去添加问题、类目、题目,上传图片、声音、视频等。

2019年5月8日,双方签署《项目功能点开发验收标准确认单》明确,经开发部和客户双方共同努力,已按照开发需求完成对应开发内容,并经初步测试已正式上线部署,二次开发工作剩余部分需求变更,完成以下功能后方符合双方的开发标准和交付要求。之后二次开发工作进入运行维护阶段。

2019年6月2日,传家云公司以“我在找人做网站”要求微冠成公司提供后台、数据库账号密码。2019年6月3日,微冠成公司向传家云公司提供了上述后台、数据库的账号密码,同日,传家云公司准备了民事起诉状。

本院认为,本案为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二审争议焦点问题包括:(一)合同文本范围是否包括方案;(二)合同履行的争议,即小程序设计第一阶段实现功能是否包括支付功能;(三)合同解除之后的责任承担问题。

(一)关于合同文本范围是否包括方案的问题

该问题涉及软件功能开发的范围和依据,传家云公司主张,方案属于合同附件,即《微冠成软件销售合同(源码)(A类)》第一条项目内容3其他附件中功能,允许传家云公司任意点选。微冠成公司认为,方案不在合同页码范围并非合同附件,是微冠成公司推介微信小程序的方案,传家云公司并未接受,而是重新确定了功能需求。方案与重新确定功能需求在逻辑功能方面有冲突,不可能作为履行的依据。本院认为,双方确认方案属于微冠成公司推介营销的内容,方案部分栏目有被勾选的标记,被勾选部分有些在附件小程序设计第一阶段实现功能范围内,有些不在附件小程序设计第一阶段实现功能范围,有些属于第二阶段实现功能范围,且双方确认在合同文本范围内第二阶段实现功能并非合同履行的依据。据此,方案附在合同文本后与是否作为合同履行依据并无必然关联,合同正文条款中并无明确指向方案为组成部分的约定,本院同意微冠成公司的主张,传家云公司未接受微冠成公司推介的微信小程序方案,而是重新确定了功能需求,方案并非合同履行的依据。

(二)关于合同履行的争议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本案中,合同履行争议的核心是支付功能问题。传家云公司主张,微冠成公司交付的软件存在支付缺陷,微冠成公司主张支付功能属于第二阶段实现功能,是传家云公司要求提前实现的功能。本院认为,软件开发项目中,虽然订立合同之前开发者会根据客户描述的功能需求评估软件开发的范围和规模,以确定合同金额和开发周期,但是订立合同后,功能需求分析仍然是软件开发过程中首先需要完成的任务。与订立合同时的功能需求比较,后续履行阶段通常会涉及功能需求的变化调整,在既定框架范围内的变化,通常属于功能需求的细化或优化;超出既定框架范围的,会构成功能需求的变更和增加。本案中,合同附件第一阶段实现功能属于传家云公司提出的功能需求描述,也是双方确定的合同履行范围,从实际履行看,软件设计确认中存在反复,2019年3月8日确认的设计初稿中出现了明确属于第二阶段实现功能的支付功能,微冠成公司主张支付功能属于提前履行的功能符合事实。2019年5月8日双方以《项目功能点开发验收标准确认单》形式共同确认已按照开发需求完成对应开发内容,并经初步测试已正式上线部署,传家云公司关于微冠成公司未履行合同义务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三)关于合同解除之后的责任承担问题

本案中,双方一致同意解除合同,原审判决解除合同并无不当,分歧在于合同解除之后的责任承担。软件投入使用后进入软件维护阶段,微冠成公司根据传家云公司的要求移交软件后台账号密码以及数据库账号密码,且传家云公司修改了密码之后,微冠成公司即丧失对软件维护的控制权。软件后续运行中出现的问题,既可能是软件交付时应避免而未避免的质量缺陷,也可能是软件维护应当解决的问题,由于微冠成公司移交了涉案软件控制权,原审认定相应问题应当由传家云公司自行解决并无不当,传家云公司与此相关的上诉理由均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小程序源码的交付问题,微冠成公司主张小程序代码已提交腾讯审核并发布到传家云公司提供的服务器上。程序源码的交付涉及软件所有权的归属,本案双方合同约定的关于软件著作权的归属的内容存在相互冲突的约定,在合同第三条甲方权利义务中,既在3.4约定甲方拥有源码所有权,又在3.5约定非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能允许他人复制乙方的软件。在合同第四条乙方权利义务4.5约定,乙方保证所售软件为其合法拥有并有相应的产权证书,乙方授权许可甲方只有一个IP地址上可终身使用。因甲方业务需要,乙方可协助甲方做相关迁移和部署。合同第六条声明亦规定:“鉴于实现甲方有偿使用乙方所有软件的合同目的……不论合同是否变更、终止或解除,本条款依然有效。”据此,本院认为,从合同前后文所使用的词句看,合同第三条甲方权利义务3.4条中所有权的约定应当是指使用权。《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七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传家云公司主张微冠成公司交付小程序源码的诉讼请求,既无合同约定,也无法律上的依据,该上诉主张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传家云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原审判决未明确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指出并纠正,原审判决结论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309.3元,由上诉人深圳市传家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焦 彦

审判员 钱建国

审判员 魏 磊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日

法官助理祁帅

书记员管众

裁判要点

案  号

(2020)最高法知民终315号

案  由

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

合 议 庭

审判长:焦彦

审判员:钱建国、魏磊

法官助理:祁帅

书记员:管众

裁判日期

2020年7月3日

关 键 词

计算机软件开发;源码

当 事 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传家云科技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微冠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判决主文:一、解除原告深圳市传家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微冠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0日签订的《微冠成软件销售合同(源码)(A类)》(合同编号2019-1-675);

二、驳回原告深圳市传家云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七条。

法律问题

1.软件开发合同的履行问题;

2.程序源码的交付问题。

裁判观点

1. 软件开发项目中,虽然订立合同之前开发者会根据客户描述的功能需求评估软件开发的范围和规模,以确定合同金额和开发周期,但是订立合同后,功能需求分析仍然是软件开发过程中首先需要完成的任务。与订立合同时的功能需求相比较,后续履行阶段通常会涉及功能需求的变化调整,在既定框架范围内的变化,通常属于功能需求的细化或优化;超出既定框架范围的,会构成功能需求的变更和增加。

2.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注:本摘要并非裁判文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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