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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3民初3904号
原告:曾少聪,男,汉族,1992年7月14日出生,住广东省揭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佳,广东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火妹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航城街道后瑞社区深圳宝安国际机场T3写字楼C栋601。
法定代表人:曾东林,该公司商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万生,广东简思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曾少聪诉被告火妹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9日立案。2019年12月18日,原告曾少聪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曾少聪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曾少聪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曾少聪撤诉。
案件受理费1708.6元,本院减半收取854.3元,由原告曾少聪负担,原告多预交的受理费予以退还。
审判长 祝建军
审判员 杨馥维
审判员 潘 亮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文意
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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