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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3民终403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茵茵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茶山镇茶山工业园伟建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3F。
法定代表人:利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盛,广东砝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源枯浩百货商行,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南山街道向南社区向南东村108号3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3P。
投资人:于盼盼。
上诉人广东茵茵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源枯浩百货商行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5民初71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广东茵茵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为: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0元,其中包括合理费用人民币13600元;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
原审法院事实认定不清,导致判决结果不当,理由为:
1、上诉人已经向法院提交了涉案《客户采购出库单》、发票联以及《补开发票证明》、《授权证书》、《经销商证明》等来源于淘宝客服的相关证据,且上诉人也当庭向一审法院提出要求一审法院协助调取相关淘宝客服后台原始投诉记录的相关证据,但一审法院没有明确表示是否准许,就判定上诉人没有相关证据。上诉人在一审阶段已经提交了与淘宝客服就相关产品侵权的投诉聊天记录,也通过“淘宝网知识产权投诉平台”打印了相关的聊天记录,本案被上诉人在合法传唤后没有依法到庭接受询问,也没有提交相反的证据证明上诉人提交的证据与事实不符,上诉人也多次向一审法院表示可以到现场演示相关聊天记录的原始档案,但一审法院均没有予以考虑。
2、本案涉及新型的网络侵权行为,侵权方即被上诉人均是网络经营主体,而在整个诉讼过程中,被上诉人均没有露面,明显是为了逃避责任。而上诉人已经穷尽了其所有的取证手段,并通过淘宝网知识产权投诉平台进行了投诉及取证,但限于网络经营的虚拟性,上诉人也多次到被上诉人的经营场地,均没有能够联系到被上诉人。上诉人也多次到深圳市××东莞市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公安部门对相关侵权及假冒公章行为进行报案处理,但各部门均不予立案调查。上诉人已经穷尽了自己所有的取证手段,在本案中已经履行了自己的举证义务。
综上,请二审法院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2015年5月7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国家商标局)核准,广东百顺纸品有限公司取得第14250816号“”商标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包括医用营养品;空气净化制剂;消毒纸巾;消毒棉;卫生垫;卫生巾;失禁用尿布;婴儿尿布;婴儿尿裤;人用药。注册有效期自2015年5月7日至2025年5月6日止。共有商标所有人××××百顺纸品有限公司。2015年1月19日,东莞市百顺纸品有限公司注销登记。2015年8月5日,广东百顺纸品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广东茵茵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7月1日,经国家商标局核准,第14250816号商标注册人名义变更为本案原告。2014年1月1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在商评驰字[2014]17号《关于认定广东大众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61件商标为驰名商标的通报》中认定广东百顺纸品有限公司使用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16类纸制和纤维制婴儿尿裤(一次性)商品上的“茵茵YINYIN”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
原告主张被告未经授权在其开设的淘宝网店上,对外宣称其为原告的经销商,并通过伪造原告的公章,制作虚假的《授权证书》以及《经销商证明》,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原告的“茵茵”商标和企业名称对外销售商品,侵害了其商标专用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为证明上述主张,原告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1、《深圳市源枯浩百货商行客户采购出库单》打印件1份,显示被告向陈维维销售了“cojin茵茵丝薄呵护裤型纸尿裤”,数量400包,单价50元,该出库单加盖了被告公章;
2、发票联(加盖被告发票专用章)打印件1份、深圳增值税普通发票打印件1张,显示被告向陈维维开具了发票两张,金额共计10000元;
3、《发票补开证明》打印件1份,证明内容系被告为陈维维补开二张发票的情况,该证明加盖了被告公章;
4、《授权证书》打印件1份,显示原告授权被告为“茵茵COJIN”品牌授权经销商,该证书加盖了“广东茵茵股份有限公司”印章;
5、《经销商证明》打印件1份,显示原告授权陈维维(淘宝ID橙子麻麻店)为其2级授权经销商,该证明加盖了“广东茵茵股份有限公司”印章;
6、《淘宝销售授权书》打印件1份,显示被告授权陈维维在淘宝网平台注册的淘宝店铺“橙子麻麻店”销售涉案茵茵纸尿裤,授权期限为2018年6月20日至2019年12月31日,该授权书加盖了被告公章;
7、广东明鉴文书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粤明鉴[2018]文鉴字第0518号),主要鉴定内容为将上述《经销商证明》上的印文“广东茵茵股份有限公司”与原告日常使用的公章进行比对鉴定,鉴定结果为两者不是出自同一枚印章。
原告称上述证据材料1至6来源于原告公司员工与淘宝客服的聊天记录,但因该员工已离职,无法提供相关聊天记录或其他证据予以证明。庭审中,原告确认未购买到被控侵权商品,并确认涉案淘宝店铺已关闭。
原告为证明其维权支出合理费用情况,还向本院提交了民事委托代理合同一份、鉴定费发票一张,发票金额为人民币3600元。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侵害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原告作为第14250816号“”商标的注册人,依法在医用营养品、空气净化制剂、消毒纸巾、消毒棉、卫生垫、卫生巾、失禁用尿布、婴儿尿布、婴儿尿裤、人用药等第5类商品上享有上述注册商标专用权,且商标尚属保护期限内,法律状态稳定,其商标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结合原告的起诉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原告的商标专用权是否受到侵害以及被告是否实施了侵权行为。
原告主张被告未经授权,在淘宝网上销售“茵茵”注册商标的婴儿纸尿裤,侵害了其商标专用权。首先,原告未能提交被控侵权的商品实物进行比对,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原告的商标专用权已受到侵害;其次,原告据以主张被告侵权的《客户采购出库单》、发票联及《补开发票证明》等均为打印件,没有原件可供核对,原告虽称上述证据材料来源于淘宝客服,但未能提交相关证据,现有证据亦不足以证明被告实施了被控侵权行为。综上,原告提交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被告实施了侵害其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对原告的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原告还主张被告未经授权在其开设的淘宝网店上,对外宣称其为原告的经销商,并通过伪造原告的公章,制作虚假的《授权证书》以及《经销商证明》,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原告的“茵茵”商标和名称对外销售商品,已经构成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和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虽然《经销商证明》上的印文“广东茵茵股份有限公司”经鉴定与原告日常使用的公章不一致,但原告未能提交证据证明上述材料来源于淘宝客服,亦未提交证据证明涉案淘宝店铺“橙子麻麻店”与被告的关联性,其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上述《授权证书》、《经销商证明》、《淘宝销售授权书》等材料来源于被告。原告指控被告实施上述被控侵权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证据不足,亦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告指控被告实施被控侵权行为,证据不足,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均不予支持。
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作缺席判决。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广东茵茵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390元,由原告广东茵茵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一审时广东茵茵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原告,将深圳市源枯浩百货商行作为被告,起诉至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1、深圳市源枯浩百货商行立即停止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2、深圳市源枯浩百货商行赔偿广东茵茵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0元,其中包括合理费用人民币13600元;3、深圳市源枯浩百货商行承担本案诉讼费。
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基本属实,本院予以确认。二审中,上诉人放弃对被上诉人侵害其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指控。上诉人指控被上诉人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为,被上诉人冒充是上诉人茵茵品牌纸尿裤的经销商,导致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产生误解,从而在销售上诉人茵茵产品时获得竞争优势。
本院二审补充查明如下事实:二审期间,本院对上诉人提交的电子证据1至6的真实性进行核实,由上诉人利用本院的计算机外网登陆阿里巴巴知识产权投诉平台,并对上诉人与阿里巴巴之间的投诉记录及授权文件进行打印,能够确认上诉人提交的电子证据1至6属实。上述电子证据反映如下事实:2018年7月20日,上诉人向阿里巴巴知识产权投诉平台投诉其上的淘宝店铺“橙子麻麻店”销售假货,“橙子麻麻店”的经营者陈维维接到投诉后,向阿里巴巴知识产权投诉平台提交了《深圳市源枯浩百货商行客户采购出库单》及发票、两份《授权证书》、《经销商证明》、《淘宝销售授权书》等证据,证明其为有权销售。《深圳市源枯浩百货商行客户采购出库单》及发票显示,2018年6月20日,被上诉人向陈维维销售了“cojin茵茵丝薄呵护裤型纸尿裤”,数量400包,单价50元,该出库单加盖了被上诉人公章。被上诉人为陈维维出具了1万元发票,发票号码为13252328。两份《授权证书》,其中一份《授权证书》的内容为,兹授权深圳市源枯浩百货商行为我公司“茵茵cojin”品牌授权经销商,授权产品:“茵茵cojin”品牌纸尿裤系列产品,授权渠道:深圳地区和电商平台,授权日期:2016年6月15日至2019年12月31日,授权编号:COJIN-2018B0085号。落款日期2018年5月15日,并加盖“广东茵茵股份有限公司”公章。另一份《授权证书》的内容为,兹授权陈维维、橙子麻麻店为茵茵cojin网络一级经销商,授权其使用我司注册商标茵茵cojin的权利。我司承诺授权店铺所售商品均为我司正品,其他未获得授权证书的店铺销售我司品牌产品,均属于侵权行为,授权品牌茵茵cojin(注册商标:11316283),授权时间:2018年1月10日至2018年12月10日。落款日期2018年1月10日,并加盖“广东茵茵股份有限公司”公章。《经销商证明》的内容为,兹授权陈维维淘宝橙子麻麻店为我公司授权经销商,负责我司cojin茵茵品牌纸尿裤产品在淘宝网的销售和推广工作,其销售的我司cojin茵茵品牌纸尿裤均为我公司原装正品,特此证明。公司任何部门如有疑问请联系集团市场部,落款日期2018年7月29日,并加盖“广东茵茵股份有限公司”公章。《淘宝销售授权书》的内容为,销售方:深圳市源枯浩百货商行,采购方:陈维维,兹有深圳市源枯浩百货商行销售的商品cojin茵茵丝薄呵护裤型纸尿裤商品均为我司授权销售的原装正品,享有品牌方三包服务,特此证明。授权有效期自2018年6月20日至2019年12月31日止。
本院认为,本案为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人指控被上诉人不正当竞争的表现为,被上诉人冒充是上诉人茵茵品牌纸尿裤的经销商,导致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产生误解,从而在销售上诉人茵茵产品时获得竞争优势。上诉人证明被上诉人实施不正当竞争的证据为,上诉人委托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为,陈维维提供给阿里巴巴知识产权投诉平台的《经销商证明》上盖有“广东茵茵股份有限公司”的公章,与上诉人和广东砝码律师事务所签订的《法律顾问合同》、《茵茵电商分销价格管控处罚协议》上盖有上诉人的公章不一致。本院认为,上诉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理由是:该鉴定为上诉人单方委托的鉴定;陈维维提供给阿里巴巴知识产权投诉平台除了《经销商证明》之外,还有两份《授权证书》,这两份《授权证书》分别授权被上诉人和陈维维淘宝橙子麻麻店为上诉人“cojin茵茵”品牌授权经销商,并均盖有“广东茵茵股份有限公司”的公章;《经销商证明》还注明“公司任何部门如有疑问请联系集团市场部”;同时,上诉人亦未提供证据证明,被上诉人销售了侵害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综上,上诉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上诉主张,因此,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90元,由上诉人广东茵茵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祝 建 军
审判员 杨 馥 维
审判员 张 苏 柳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姜黎珊(兼)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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