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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翔迈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华仍全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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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最高法知民终192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南翔迈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司里街小区南区11号124室。

法定代表人:刘永花,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如成,山东文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华仍全。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延涛,山东永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济南翔迈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翔迈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华仍全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9日作出的(2020)鲁01民初10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2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翔迈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华仍全的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华仍全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原审判决认定“翔迈公司在订约近三个月后提示华仍全京东泰国站开店,翔迈公司迟延履行合同义务足以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从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九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解除合同,适用法律错误。1.双方签订的京东海外站技术服务协议(以下简称涉案合同)中,翔迈公司的主要义务系代华仍全入驻“京东印尼站”“京东泰国站”,并为其后期的运营提供产品信息整理、物流对接、促销活动推介等技术服务工作。合同履行过程中,翔迈公司已经代华仍全入驻了“京东印尼站”,并为其提供了相应的后期技术服务,“京东印尼站”已经可以正常运营、销售产品。原审法院对此业已查明。虽“京东泰国站”未能及时入驻,但不影响“京东印尼站”的运营、使用。翔迈公司迟延履行部分合同义务,并不导致整个合同目的无法实现。2.涉案合同中,时间因素并非是决定性要素。翔迈公司未能及时代华仍全入驻“京东泰国站”,不会导致整个合同目的完全落空。翔迈公司迟延履行合同带来的服务周期减少的后果,翔迈公司可以继续代其开通网购平台并通过顺延服务周期等措施进行补救,使合同恢复到正常状态。原审庭审中,翔迈公司也明确表示可以延长服务期限,翔迈公司延迟履行部分合同义务的行为不构成根本违约。3.华仍全存在恶意行使法定解除权的情形。根据原审判决查明的事实,华仍全于2019年12月1日就向原审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解除合同。但根据翔迈公司原审提交的微信记录可以看出,2019年12月1日以后,翔迈公司一直还在为华仍全提供“京东印尼站”的物流对接、产品信息整理上架、促销活动推介等服务,华仍全也一直在提供相应的信息予以配合并接受服务,并未对翔迈公司进行过催告,也未提出要求解除合同。在翔迈公司代为其开通“京东泰国站”时,华仍全却拒不配合。很明显,华仍全有意通过翔迈公司的疏忽,恶意行使法定解除权,将解除合同的责任推给翔迈公司,从而达到其不用支付对价而能使用“京东印尼站”进行经营的目的。(二)华仍全在未对翔迈公司进行任何告知、催告的情况下,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且在提起诉讼后还在一直接受翔迈公司的服务,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为翔迈公司迟延履行合同义务足以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从而判决解除合同并返还服务费30000元,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依法予以纠正。

华仍全辩称:(一)涉案合同中约定的内容翔迈公司除第一项外,其他均未履行;(二)涉案合同系技术服务合同,从2019年9月29日开始,时间是决定因素;(三)华仍全均积极配合履行合同。

华仍全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于2020年4月9日立案受理,华仍全起诉请求:1.判令解除涉案合同,翔迈公司退还华仍全39800元;2.诉讼费用由翔迈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双方当事人2019年9月29日签订涉案合同,该合同期为2019年9月29日至2020年9月29日。合同签订后华仍全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全部义务,但翔迈公司自签订合同后,除给华仍全网上审核申请“店铺入驻”手续外,其他没有进行任何工作,依照双方合同约定的服务项目及工作流程,翔迈公司没有履行合同义务,经华仍全多次沟通催促,翔迈公司均以各种理由推辞或不予答复。现近两个多月时间该合同无任何实质性进展,给华仍全造成损失,影响华仍全经营,造成货物积压,资金流转困难,因此华仍全为避免损失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原审法院望判如所请。

翔迈公司在原审辩称:首先翔迈公司积极履行合同义务,不存在违约行为。2019年9月29日签订涉案合同,同日添加华仍全微信对接业务,并成立专门微信工作群,与华仍全沟通积极进行服务。2019年11月19日翔迈公司按照约定为华仍全开通京东印尼站店,2020年1月10日华仍全无故拒绝订单不按要求按时向消费者发货,并明确表示不再接单。京东泰国站并未开通,原因在于华仍全拒绝提供验证码不配合开店工作。其次涉案合同不存在法定解除情形。翔迈公司在2019年11月19日完成开店,并未超过开店履行期。双方涉案合同约定,开店履行期限正常20个工作日,具体要看京东审核进度,且翔迈公司会按照约定延长华仍全相应的服务期限,以保证一年海外电商平台服务期。同时,即使翔迈公司存在延迟履行合同主要义务,华仍全应当依法履行催告义务,经催告30日后仍未履行的,方可主张解除合同,其未经催告,起诉要求解除合同不当,而且造成翔迈公司相关人力、财力损失。综上,请求驳回华仍全诉讼请求。

原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9月29日,华仍全(甲方)与翔迈公司(乙方)签订涉案合同,约定由翔迈公司代入驻电子商务平台京东印尼站、京东泰国站,价格为39800元,有效期限为2019年9月29日至2020年9月29日。双方按照涉案合同约定基本权责,具体服务交付的内容、交付及验收以及相关费用的支付等内容,以附件工作说明书予以确定。其中服务协议中,甲方的主要权利和义务包括:甲方理解并同意,因现有技术限制,服务可能存在瑕疵,将不视为违约,乙方承诺不断提升质量及服务水平;如因网络问题或产品瑕疵导致服务无法按指定的时间正常使用的,甲方需了解并同意,乙方或其他责任人所需承担的唯一责任就是延长甲方对应用的使用期限,延长的时间应相当于甲方无法正常使用服务的时间;甲方负责保证足够的货源,并按要求按时发货,甲方缺货时候,应提前告知乙方。乙方的主要权利和义务包括:乙方向甲方提供本协议工作说明书约定服务内容(详见附件),并负责为甲方提供服务的应用指导、服务咨询等售后服务;交付服务或服务升级时,乙方可采用电子邮件方式通知甲方,通知以电子邮件方式到达甲方的日期为交付日期,甲方应在乙方产品交付7天内完成验收,逾期未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甲方验收合格。

所附工作说明书载明:产品整体说明为京东海外站商家入驻,向甲方提供的覆盖海外平台的商品、交易、订单、资产等一体化供应链跨境电商技术服务及相应的跨境电商运营服务。工作流程包括开店周期、产品分析、产品上架、店铺运营、seo优化、店铺活动规划、平台活动提报、客服服务、SKU数量。运营服务模块为作为产品功能模块的补充,乙方为甲方提供在京东海外站跨境电商平台的线上销售送营服务,乙方有选择性的免费为甲方产品提供跨境电商平台中的部分平台的商品上架及展出;乙方交付内容具体包括,收到客户提供的商品信息后翻译主要详情页内容,包括标题、详情页中与产品相关数据,详情页中核心介绍文字说明,如甲方提供商品信息延迟或不完整等原因,造成不能按时完成交付,在甲方提供完整信息后,开始计算其时效;收到甲方提供的商品信息后制作详情页,所有图片需要甲方提供;乙方将服务协议内的产品信息通过甲方店铺后台上传,并完成海外平台的上架;乙方根据平台相关操作费用,在甲方进货价基础上,适当调整海外平台销售价格以及促销价格;京东海外平台直接与甲方进行结算,乙方协助甲方与海外平台进行对账及结算流程等。

同日,华仍全按照协议约定支付翔迈公司款项39800元。2019年11月2日翔迈公司员工在与华仍全的微信聊天记录中称,“您看下邮箱有没有收到验证码华总”,华仍全称“收到,印尼的泰国到现在收不到,跟他沟通了好长时间,反正发了几遍也收不到”。2019年11月4日翔迈公司就入驻电子商务平台海外站,建立“青岛浏塘周商贸-泰印站-对接群”微信工作群,该微信工作群聊天内容涉及产品信息整理及翻译、产品图片编辑、详情页制作、物流信息对接、店铺首页优化、促销活动推介等。2019年11月8日翔迈公司员工在与华仍全的微信聊天记录中称,“现在店铺已经下来了就差他们弄完翻译了我一会到公司对接一下运营然后回复您”,华仍全称“不能有日无期啊”“我们的运营合同只是一年这都两个月了”。2019年11月19日完成入驻电子商务平台京东印尼站开店。2019年12月1日华仍全向济南市天桥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协议、退还39800元,2020年1月10日该院作出(2020)鲁0105民初289号民事裁定,以对该案无管辖权为由,裁定不予受理。京东泰国站至今未完成开店。

原审法院认为,华仍全与翔迈公司签订的涉案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属合法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涉案合同,其主要内容为完成京东印尼站、京东泰国站开店,并提供相应的产品信息整理、物流信息对接、促销活动推介等技术和运营服务。而根据原审法院查明事实,构成合同主要内容之一的京东泰国站至今未完成开店,华仍全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涉案合同,原审法院予以支持。翔迈公司辩称京东泰国站未完成开店,系由华仍全拒绝提供验证码造成的,但其并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实,且即使华仍全存在拒绝提供京东泰国站开店验证码的情形,考虑到双方涉案合同有效期限共一年,翔迈公司在订约近三个月后方提示华仍全京东泰国站开店,翔迈公司迟延履行义务足以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华仍全拒绝提供验证码进而主张解除合同并无不当,对翔迈公司提出的上述抗辩,原审法院不予支持。至于翔迈公司主张的其可延长相应服务期限,以确保京东海外电商平台服务期限满一年,华仍全无权解除合同的抗辩,原审法院认为翔迈公司援引的该协议条款仅适用于因网络问题或产品瑕疵导致服务无法按指定时间正常使用的情形,并不适用于本案,且该条款作为格式条款明显限缩翔迈公司责任范围,对该项抗辩不予支持。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华仍全要求翔迈公司返还服务费用的请求,原审法院予以支持。至于应当返还的具体数额,考虑到翔迈公司已经完成京东印尼站的开店,并相应开展该店铺部分技术和运营服务,原审法院酌情确定为30000元。

原审法院判决:(一)解除华仍全与翔迈公司签订的《京东海外站技术服务协议》;(二)翔迈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华仍全服务费30000元;(三)驳回华仍全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原审案件受理费795元,由华仍全负担95元,翔迈公司负担700元。

本院二审期间,翔迈公司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2份证据:

1.证据1:京东泰国站截图,证明翔迈公司在合同履行期内履行了京东泰国站开店的义务,2021年1月5日可以证明京东泰国站至今能正常登录,截图第2、3页微信聊天内容,证明泰国站店铺审核通过。

2.证据2:京东印尼站截图,证明翔迈公司在合同履行期间内履行了京东印尼站开店的义务。

华仍全的质证意见为:对证据1的真实性有异议,没有这样的聊天记录,也不是华仍全开设的店铺,无法证明泰国店铺已经交付给华仍全;对证据2的真实性无异议。

本院的认证意见为:因证据1系复制件,华仍全对证据1的真实性有异议的情况下,本院对证据1的真实性不予确认,且上述微信聊天内容无法证明翔迈公司在合同履行期内履行了京东泰国站开店义务。对证据2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原审查明的事实基本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是:(一)翔迈公司迟延履行合同义务是否足以导致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二)华仍全在未对翔迈公司进行任何告知、催告的情况下,能否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

(一)翔迈公司迟延履行合同义务是否足以导致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翔迈公司上诉主张其在涉案合同签订近3个月后仍未履行京东泰国站的技术服务合同义务,其迟延履行合同不足以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从而导致判决合同解除。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诉争合同签订于2021年1月1日前,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

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即一方当事人因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情形存在,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据此依照法律规定要求解除合同。

本案中,涉案合同约定翔迈公司为华仍全提供京东海外站跨境技术服务,具体为附件《工作说明书》中列明的约定服务内容,并负责为华仍全提供服务的应用指导、服务咨询等售后服务。工作流程分项为:开店周期、产品分析、产品上架、店铺运营、seo优化、店铺活动规划、平台活动提报、客服服务、SKU数量。涉案合同于2019年9月29日签订后,华仍全依约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翔迈公司在涉案合同签订后近两个月时间才于2019年11月19日完成入驻电子商务平台京东印尼站开店的合同义务。按照涉案合同附件1《工作说明书》所列流程,开店周期如包含店铺审核通过等项目是整个涉案合同工作流程的第一步即技术服务合同的起步阶段,除此之外,翔迈公司均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已完成了涉案合同约定的产品分析、产品上架、店铺运营、seo优化、店铺活动规划、平台活动提报、客服服务、SKU数量等工作流程。同时,涉案合同约定翔迈公司应当向华仍全提供的是京东印尼站和京东泰国站两个海外站跨境技术服务,至华仍全提起本案诉讼之时,双方均认可京东泰国站未完成开店的事实,翔迈公司迟延履行的违约行为足以致使涉案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从而导致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因此,原审法院对此认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

(二)华仍全在未对翔迈公司进行任何告知、催告的情况下,能否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

翔迈公司上诉主张华仍全在未对翔迈公司进行任何告知、催告的情况下,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且在提起诉讼后还在一直接受翔迈公司的服务,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

本院认为,翔迈公司在涉案合同签订后近两个月时间仅完成入驻电子商务平台京东印尼站开店的合同义务,此乃涉案合同《工作说明书》所列流程的第一步,且合同约定的京东泰国站的合同义务至今未履行。因此翔迈公司一方迟延履行的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因此属于合同法第九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上述合同解除情形的成立不以涉案合同守约方是否进行过催告为前置条件,只要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另一方当事人就可以要求人民法院解除合同。因此翔迈公司上诉主张没有法律依据,本院对此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翔迈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795元,由济南翔迈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罗 霞

审判员 周 平

审判员 岳利浩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王晓琳

书记员李思倩

裁判要点

案  号

(2020)最高法知民终1920号

案  由

技术服务合同纠纷

合 议 庭

审判长:罗 霞

审判员:周 平、岳利浩

法官助理:王晓琳

书记员:李思倩

裁判日期

2021年1月29日

关 键 词

合同解除

当 事 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南翔迈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华仍全。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判主文:一、解除原告华仍全与被告济南翔迈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京东海外站技术服务协议》;二、被告济南翔迈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华仍全服务费30000元;三、驳回原告华仍全的其他诉讼请求。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

法律问题

因迟延履行债务等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导致的合同解除的认定

裁判观点

一方当事人因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情形存在,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据此依照法律规定要求解除合同。

合同法第九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其成立的要件不以涉案合同守约方是否进行过催告为前置条件。只要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另一方当事人就可以不经催告程序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

注:本摘要并非判决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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