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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鑫宇澳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铂胜光电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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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3民初4252号

原告:深圳市鑫宇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大浪街道高峰社区元芬工业区B区A栋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60。

法定代表人:夏祥峰,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建军,广东宏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铂胜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华繁路110号嘉安达科技工业园七栋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XB。

法定代表人:丁兆珍,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泽鑫,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浩亮,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深圳市鑫宇澳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铂胜光电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为ZL20143022××××.8)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3日立案。原告深圳市鑫宇澳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深圳市铂胜光电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鑫宇澳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鑫宇澳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撤诉后法院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深圳市鑫宇澳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其余部分,由本院退回原告深圳市鑫宇澳科技有限公司。

审判长  蒋筱熙

审判员  王媛媛

审判员  潘 亮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  许逸楠

书记员  吴思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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