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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3民初959号
原告:深圳市阿拉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平新北路183号富荣泰1号楼2楼D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J2L。
法定代表人:祝良荣,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浩,广东深宏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通,广东深宏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松岗信诚冲电子厂,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东方社区东方第二工业区创业路7号4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5U。
原告深圳市阿拉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宝安区松岗信诚冲电子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63051××××.4)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9日立案。原告深圳市阿拉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阿拉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深圳市阿拉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蒋筱熙
审判员 王媛媛
审判员 费 晓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郝彦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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