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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3民初2609号
原告:深圳市酷威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南联社区宝南路33号方兴科技园C区14栋第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41。
法定代表人:靳泽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琴,深圳市智享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师。
被告:徐州咔酷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泉山区金奎果苑A号楼1-1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0J。
法定代表人:马庆伟。
被告:马兴如,男,汉族,1984年12月1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
原告深圳市酷威特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州咔酷商贸有限公司、马兴如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8日立案。原告深圳市酷威特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酷威特科技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自愿放弃其诉讼权利,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原告的撤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酷威特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深圳市酷威特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剩余部分本院予以退还。
审判长 蒋 筱 熙
审判员 兰 诗 文
审判员 钟 小 凯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黄妙玲(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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