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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3民初4116号
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高新南一路飞亚达大厦5-10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6T。
法定代表人:马化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紫茜,广东钧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凯,男,汉族,1987年4月1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被告:上海宽娱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政立路489号8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5N。
法定代表人:陈睿,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云涵,浙江天册律(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登远,天册(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宽娱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2日立案。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92,8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46,400元,由原告负担,其余部分予以退还。
审判长 蒋筱熙
审判员 兰诗文
审判员 王媛媛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吴雪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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