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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罗曼斯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福安智控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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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3民初350-352号之一

原告:深圳市罗曼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宝源社区料坑村隆大工业园D栋。

法定代表人:林建发,公司总经理、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清华,广东华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潘冰,广东华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福安智控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光明街道新陂头工业区7栋2楼A。

法定代表人:曾栋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业胜,广东翰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妍辉,广东翰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深圳市罗曼斯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福安智控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三案,案号为(2019)粤03民初350、351、352号,本院于2019年1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深圳市福安智控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罗曼斯科技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自愿放弃其诉讼权利,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原告的撤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罗曼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市福安智控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三案每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共计人民币1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75元,由原告深圳市罗曼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原告立案时350、352号案每案预缴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800元,351号案预缴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800元,三案共计人民币29400元,扣除本院应收取部分,剩余人民币29325元退还给原告。

审判长  蒋筱熙

审判员  王媛媛

审判员  兰诗文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吴雪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以下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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