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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3民终1964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优视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车公庙工业区泰然211栋工业厂房第8层8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XF。法定代表人:魏光宇,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元常,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帅卫娣,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巨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清祥路与清华路交界处宇威厂区综合楼C栋A座三层3F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IW。法定代表人:唐德荣,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跃峰,广东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小鸽,广东竞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优视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巨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4民初109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9年7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深圳市优视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巨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达成和解,故上诉人于2019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并提交了和解协议。
本院认为,深圳市优视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深圳市优视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50.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575.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优视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蒋筱熙审判员王媛媛审判员费晓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吴 雪 娇 ( 兼 )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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