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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3民初1116号
原告:深圳市佐卡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莲塘街道国威路莲塘第一工业区111栋3、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11。
法定代表人:吴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卿威群,广东慧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晓蓉,广东慧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沙井珍梦妮贸易商行,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上星社区上星路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XP。
经营者:刘炳城,男,汉族,住所地:广东省汕尾市城区。
原告深圳市佐卡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宝安区沙井珍梦妮贸易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日立案。原告深圳市佐卡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佐卡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自愿放弃其诉讼权利,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原告的撤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佐卡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深圳市佐卡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原告立案时已预缴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扣除本院应收部分,其余人民币2275元退还给原告。
审判长 蒋筱熙
审判员 王媛媛
审判员 兰诗文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吴雪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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