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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最高法知民终99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沈阳甜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三好街96号X-192房间。
法定代表人:孙水,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俊杰,辽宁大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辽宁白山黑水大数据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抚新区旺力街地旺国际12-1号-M2。
法定代表人:吕凯,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沈阳甜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甜瓜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辽宁白山黑水大数据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白山黑水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辽01民初4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6月2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甜瓜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判决,改判白山黑水公司给付甜瓜公司合同价款278,000元及违约金13,900元,合计291,900元;2.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由白山黑水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原审判决认定甜瓜公司仅完成了部分开发事项错误。甜瓜公司原审提交的与白山黑水公司建立的专门用于案涉网站项目沟通的“鞍山企业之家建设群(以下简称工作群)”微信聊天记录可以证明,甜瓜公司已按照《软件开发(委托)合同》附件1及白山黑水公司要求完成了涉案网站的开发并于2018年5月14日向白山黑水公司交付了网站IP地址和管理账号密码,虽然2018年5月17日应白山黑水公司要求经过一次修改,但甜瓜公司也已经完成了修改后的开发内容。按照合同约定,上线一个月后,白山黑水公司沟通人员杨斌的聊天记录证明经过修改后甜瓜公司开发的后台已经没有问题了,而白山黑水公司法定代表人吕凯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应当给付给甜瓜公司的费用正在申请,均事实上证明甜瓜公司完成了开发内容。且原审法院没有审阅涉案网站,也没有查看原代码,仅凭白山黑水公司口头陈述认定甜瓜公司仅开发了部分事项有失公允。二、涉案网站没有正常运行的原因系白山黑水公司没有使用,其与案外人鞍山市政府之间的问题,此与甜瓜公司无关,合同未能履行的责任应由白山黑水公司承担,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软件开发(委托)合同》的主体为甜瓜公司与白山黑水公司,因此在合同附件1明确约定开发标准且白山黑水公司在工作群中确认开发内容的情况下,案涉网站已经符合了合同相对方白山黑水公司的要求,甜瓜公司已经履行完了合同义务。至于案外人鞍山市政府是否满意,甜瓜公司不应当受其约束,白山黑水公司抗辩因案涉网站得不到政府满意被政府叫停导致软件没有应用,原审法院据此认定涉案网站没有满足功能设计需求并正常运行,实现网站约定的功能是甜瓜公司的责任无疑是突破了合同相对性原则,适用法律错误。
白山黑水公司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结果正确,请求维持原审判决。
甜瓜公司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于2019年3月22日立案受理,甜瓜公司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白山黑水公司支付甜瓜公司合同价款278,000元及违约金13,900元。2.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等费用由白山黑水公司承担。3.请法院解除甜瓜公司、白山黑水公司签订的软件开发委托合同。
原审法院认定事实:
2018年5月5日,甜瓜公司与白山黑水签订《软件开发(委托)合同》,合同约定:白山黑水公司委托甜瓜公司开发和实施“鞍山企业之家网站”项目的开发建设和服务运维。第一条、合同价款与支付。1.委托内容:帮助白山黑水公司完成“鞍山企业之家网站”;2.合同价款为27.8万元,该价款为一次性包干,包含了技术开发费、材料费、UI设计、美工、人员管理费、合理利润等。不含域名、服务器、短信等第三方费用;3.付款方式:银行转账;4.白山黑水公司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甜瓜公司支付预付款3万元;5.网站满足功能设计需求并正常运行,可实现网站约定功能,白山黑水公司向甜瓜公司交付本合同总金额的剩余款项24.8万元。第二条、白山黑水公司权利与义务。1.白山黑水公司成立本项目建设对接或实施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各职能部门配合甜瓜公司开展工作。如果因为白山黑水公司人员变动或其他原因导致本项目延误或增加甜瓜公司的工作量,甜瓜公司对此不承担责任;2.白山黑水公司派出业务人员配合甜瓜公司完成项目需求调研及实施组织安排,有权在系统开发过程中对甜瓜公司的开发实施工作进行督导;3.白山黑水公司应对其提供的所有材料以及信息的内容、准确性、完整性和统一性负责,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事故责任。第三条、甜瓜公司的权利与义务。1.甜瓜公司应成立本项目开发团队专门负责,甜瓜公司应投入合格的、充足的技术人员进行系统开发实施工作,并保证团队人员的稳定;2.甜瓜公司服务团队应及时与白山黑水公司指派的项目代表联络,与白山黑水公司就本合同项目的相关事项开会,进一步了解项目背景及进展情况,并提交项目实施安排计划书;3.甜瓜公司有义务遵守本合同软件保密相关要求,对涉及到本项目建设内容的白山黑水公司资料以及客户资料进行保密,不以任何形式提供给第三方。第五条、免责条款。1.因自然灾害、政府因素、主管机构政策调整等不可抗力出现而导致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不能履行方之责任;2.因前述不可抗力情形出现导致协议目的不能实现的,可以解除协议。因不可抗力而造成损失的,双方就各自应承担部分承担相应损失。第六条、违约责任。1.由于甜瓜公司原因造成本系统未能按时按质交付视为延期交付,每延迟1日,按合同总额的0.05%计付约定损失赔偿金给白山黑水公司,约定损失赔偿金最多不超过合同总额的10%;2.白山黑水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如期支付合同款项的,每迟一个工作日,应赔付合同总额的同期央行贷款利息给甜瓜公司作约定损失赔偿金,约定损失赔偿金最多不超过合同总额的5%。第七条、合同履行地点、期限和方式。1.履行期限:甜瓜公司应确保本项目所有工程在合同正式签订且白山黑水公司支付款项后的10个自然日内完成,并且能够上线并正常运行。若因白山黑水公司原因导致项目停止或延迟交付日期自动顺延。第八条、验收方法与标准。1.最终的验收标准以本合同附件《产品功能清单》为验收依据。2.当应用系统符合上述标准上线稳定运行1个月,视为验收通过。合同附件1,对网站系统所需会员系统及后台管理进行了说明。
甜瓜公司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白山黑水公司向甜瓜公司提出了鞍山企业之家网站需求和版式要求,甜瓜公司经过与白山黑水公司沟通之后,完善修改网站,于2018年5月14日向白山黑水公司交付网站IP地址和管理账号密码。
白山黑水公司员工刘源陈述,未替白山黑水公司垫付过涉案开发款。白山黑水公司未支付涉案合同款。
原审法院认为,甜瓜公司委托白山黑水公司开发计算机软件,双方依法成立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法律关系。甜瓜公司与白山黑水公司签订的《软件开发(委托)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合同义务。现甜瓜公司要求解除涉案合同,白山黑水公司亦同意解除合同,故原审法院对甜瓜公司请求解除涉案合同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因合同中约定:“白山黑水公司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甜瓜公司支付预付款3万元;网站满足功能设计需求并正常运行,可实现网站约定功能,白山黑水公司向甜瓜公司交付本合同总金额的剩余款项24.8万元。”双方已于2018年5月5日签订《软件开发(委托)合同》,且甜瓜公司已完成部分开发事项,并于2018年5月14日向白山黑水公司交付网站IP地址和管理账号密码,但甜瓜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涉案网站满足功能设计需求并正常运行,实现网站约定功能,原审法院仅对甜瓜公司请求白山黑水支付3万元开发费用予以支持,对剩余24.8万元开发费不予支持。因涉案软件合同尚未全部适当履行,甜瓜公司又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损失,对甜瓜公司要求白山黑水公司支付违约金的请求,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之规定,于2019年9月24日判决:一、原审判决生效之日起解除甜瓜公司与白山黑水公司2018年5月5日签订的《软件开发(委托)合同》;二、白山黑水公司于原审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甜瓜公司开发费用30,000元;三、驳回甜瓜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679元,由甜瓜公司负担5,054元,由被白山黑水公司负担625元。
二审中,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
原审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主要争议焦点为:各方在履行涉案合同中是否存在违约行为,相应的违约责任如何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甜瓜公司、白山黑水公司在进行涉案网站开发过程中,签署了《软件开发(委托)合同》,对各方的权利义务进行了明确的约定,涉案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本院对此予以确认。根据甜瓜公司、白山黑水公司于2018年5月5日签订的《软件开发(委托)合同》,合同约定甜瓜公司为白山黑水公司提供开发和实施“鞍山企业之家网站”项目的开发建设和服务运维。在原审期间,甜瓜公司要求解除涉案合同,白山黑水公司亦同意解除合同,原审法院对甜瓜公司请求解除涉案合同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并无不当。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按照双方合同的约定,白山黑水公司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甜瓜公司支付预付款3万元;网站满足功能设计需求并正常运行,可实现网站约定功能,白山黑水公司向甜瓜公司交付本合同总金额的剩余款项24.8万元。甜瓜公司应确保本项目所有工程在合同正式签订且白山黑水公司支付款项后的10个自然日内完成,并且能够上线并正常运行。该合同还约定验收方法与标准为:1.最终的验收标准以本合同附件《产品功能清单》为验收依据。2.当应用系统符合上述标准上线稳定运行1个月,视为验收通过。根据查明的事实,甜瓜公司已按照约定完成了部分开发事项,并于2018年5月14日向白山黑水公司交付网站IP地址和管理账号密码。尽管甜瓜公司诉称,甜瓜公司已按照《软件开发(委托)合同》附件1及白山黑水公司要求完成了涉案网站的开发并于2018年5月14日向白山黑水公司交付了网站IP地址和管理账号密码,但甜瓜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涉案网站满足功能设计需求并正常运行,实现网站约定功能,并符合约定付款条件。原审法院在此基础上,对甜瓜公司请求白山黑水公司支付3万元开发费用予以支持,对剩余24.8万元开发费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甜瓜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679元,由沈阳甜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徐燕如
审判员 马 军
审判员 刘晓梅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刘乐
书记员 谭秀娇
裁判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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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号 |
(2020)最高法知民终99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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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 |
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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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议 庭 |
审判长:徐燕如 审判员:马军、刘晓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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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助理:刘乐 |
书记员:谭秀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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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
2020年9月 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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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合同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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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 事 人 |
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甜瓜科技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辽宁白山黑水大数据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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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判主文: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解除甜瓜公司与白山黑水公司2018年5月5日签订的《软件开发(委托)合同》;二、白山黑水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甜瓜公司开发费用30,000元;三、驳回甜瓜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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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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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问题 |
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的权利与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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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观点 |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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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摘要并非判决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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