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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3民初4162号
原告:微软公司(MicrosoftCorporation),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华盛顿州雷德蒙市微软路1号。法定代表人:理查德·H萨奥尔(RichardH.Sauer),公司助理秘书。委托诉讼代理人:卫臻浩,上海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包星灿,上海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有棵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华南大道一号华南国际皮革皮具原辅料物流区二期6层6A-001-6A-02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XD。法定代表人:肖四清。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燕梅,系公司员工。
原告微软公司(MicrosoftCorporation)与被告深圳市有棵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权属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9日立案。原告微软公司(MicrosoftCorporation)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微软公司(MicrosoftCorporation)在诉讼期间自愿放弃其诉讼权利,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原告的撤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微软公司(MicrosoftCorporation)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微软公司(MicrosoftCorporation)负担。
审判长 蒋筱熙审判员兰诗文审判员王媛媛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吴 雪 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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