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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民初1353号
原告:朴振奎(JINKUPARK),男,1969年8月21日出生,韩国国籍,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华,郑州弘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被告:深圳市优嘉林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布吉大芬怡康家园百合居12F,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6M。
法定代表人:林嘉满。
原告朴振奎诉被告深圳市优嘉林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专利号:ZL20152081××××.2)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8日立案。
原告朴振奎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朴振奎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蒋 筱 熙
审判员 兰 诗 文
审判员 张 苏 柳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侯嘉敏(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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