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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3民初4242号
原告:广州尚岑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林和中路8号天誉大厦1701-1709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5Q。法定代表人:LITRACY,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浩佳,广东信德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嘉琳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石龙仔路东默根工业园A座9层92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1P。法定代表人:狄冬霞,总经理。
原告广州尚岑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嘉琳娜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立案。本院于2019年11月4日向原告广州尚岑服饰有限公司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州尚岑服饰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长 蒋筱熙审判员兰诗文审判员王媛媛
二〇二〇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吴 雪 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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