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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3民初618号
原告:黄世雄,男,汉族,1986年7月7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坚臻,广东杰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新安,男,汉族,1983年3月19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江苏省东海县,
原告黄世雄与被告许新安技术合作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9日立案。原告黄世雄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世雄在诉讼期间自愿放弃其诉讼权利,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原告的撤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世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0元,减半收取计35元,由原告黄世雄负担。
审判长 蒋 筱 熙
审判员 兰 诗 文
审判员 王 媛 媛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黄妙玲(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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