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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03民初2848号
原告:黄立畅,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忠红,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霞,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龙华新区第六区汽车用品厂,经营场所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街道新田公坑廊工业区7栋3楼。
经营者:李炼槐。
原告黄立畅诉被告深圳市龙华新区第六区汽车用品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为ZL20123048××××.2)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6日立案。原告黄立畅于2018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立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立畅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00元,本院减半收取人民币900元,由原告黄立畅负担,其余部分退还原告。
审判长 蒋 筱 熙
审判员 王 媛 媛
审判员 兰 诗 文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许逸楠(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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