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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3民初942号
原告:胡钦梁,男,1986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深圳市宝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锋,广东诚于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希翎,广东诚于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众鑫通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107国道旁金裕达工业园(一、二、三栋)1栋1楼A、4楼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9B。
法定代表人:田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永辉,深圳市国科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原告胡钦梁与被告深圳市众鑫通泰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8日立案。原告胡钦梁于2019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的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钦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依法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胡钦梁负担。
审判长 蒋 筱 熙
审判员 王 媛 媛
审判员 费 晓
二〇一九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郝彦峰(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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