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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粤03民初1827号
原告:胡汉波,男,汉族,1983年6月1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东明,广东前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美非凡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新桥社区新桥三路十五号迪温大厦9层,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403000627005635。
法定代表人:易帆。
被告:易帆,男,汉族,1983年12月7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关于原告胡汉波诉被告深圳市美非凡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非凡公司)、被告易帆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后,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郑东明,被告的法定代表人易帆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一、被告美非凡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许诺销售涉案侵权产品;二、被告美非凡公司和被告易帆共同赔偿原告损失及维权费用100万元人民币;三、本案的诉讼费用以及其它合理开支由两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5月6日,胡汉波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为“洁面仪”的外观设计专利,该专利于2016年11月30日获得公告授权,专利号为ZL20163016××××.6,并至今有效。原告发现被告美非凡公司未经专利权人许可,生产、销售、许诺销售涉案被诉侵权产品。原告通过登录天猫进入网店店名为“joyjuly旗舰店”、通过登录阿里巴巴网进入网店店名为“深圳市美非凡贸易有限公司”店铺、通过登录京东商城进入网店店名为“JOYJULY官方旗舰店”店铺,原告在上述网店中发现被告美非凡公司有许诺销售、销售涉案侵权产品。原告通过淘宝网站发现大量带有被告美非凡公司商标的许诺销售涉案侵权产品。原告通过阿里巴巴购买涉案侵权产品,收款方为被告易帆的支付宝账号,被告易帆帮助被告美非凡公司实施侵权行为,被告易帆应当与被告美非凡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两被告没有提交书面答辩状,在庭审中口头答辩认为原告请求赔偿金额过高。在庭审结束后,其又提出现有设计抗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经审理查明:
一、原告在本案主张专利权法律状况
2016年05月06日,原告胡汉波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称为“洁面仪”的外观设计专利,并于2016年11月30日获得授权公告,专利号为ZL20163016××××.6。涉案专利年费已按期缴纳。2017年4月18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结论显示:全部外观设计未发现存在不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的缺陷。
二、两被告涉嫌侵犯原告专利权的相关事实
根据深圳市南山公证处(2017)深南证字第12262号公证书的记载,2017年5月10日,原告委托代理人在深圳南山公证处公证员的见证下,对天猫网“www.tmall.com”上的网店“joyjuly旗舰店”进行证据保全,并保全在该网店上所购涉案侵权产品的订单详情。订单详情显示:2017年5月4日,原告委托人在该天猫网店上购买3个涉案侵权产品,单价208元。物流公司为:中通快递,物流单号为:436855031579。公证书显示:月销量:89销售渠道有:天猫、京东、国美和苏宁。原告在庭后提交代理词主张商品名称为:“韩国JOYJULY无线充电防水硅胶洁面仪女美容电动洗脸刷毛孔清洁器”,销量共计28913元,增加一个空格的商品名称为:“韩国JOYJULY无线充电防水硅胶洁面仪女美容电动洗脸刷毛孔清洁器”,销量共计9850元。
根据深圳市南山公证处(2017)深南证字第11263号公证书的记载,2017年5月5日,原告委托的代理人在深圳南山公证处公证员的见证下,从快递工作人员处收取了快递单号为436855031579的邮包,邮包里有同款不同颜色的洁面仪3个、收据一张。收款收据上盖有被告美非凡公司实物发票专用章。产品包装盒上标有“”商标,背面有品牌:JOYJULY以及深圳市美非凡贸易有限公司等信息。产品本身有:JOYJULY字样,底部有“”商标,公证员进行拍照和封存。
根据深圳市南山公证处(2017)深南证字第12484号公证书的记载,2017年5月18日,原告委托的代理人在深圳南山公证处公证员的见证下,对阿里巴巴网“www.1688.com”上的网店“深圳市美非凡贸易有限公司”进行证据保全,并保全在该网店上所购涉案侵权产品的订单详情。订单详情显示:2017年5月17日,原告委托人在该阿里巴巴网店上购买2个涉案侵权产品,单价90元。物流公司为:中通快递,物流单号为:438573561416。公证书显示:销售单价62元/个,成交223个。原告在庭后提交代理词主张商品名称为:“JOYJULY硅胶洁面仪硅胶洗脸刷电动无线感应式充电洗脸神器洁面刷”,销量共计38862元。
公证书还显示在阿里巴巴平台购买涉案侵权产品,收款方账号为320×××@qq.com,系被告易帆的个人支付宝账号,原告主张被告易帆帮助被告美非凡公司实施被控侵权行为,被告易帆应当与被告美非凡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深圳市南山公证处(2017)深南证字第12494号公证书的记载,2017年5月18日,原告委托的代理人在深圳南山公证处公证员的见证下,从快递工作人员处收取了快递单号为438573561416的邮包,邮包里有同款不同颜色的洁面仪2个。产品包装盒上标有“”商标,背面有品牌:JOYJULY以及深圳市美非凡贸易有限公司等信息。产品本身有:JOYJULY标识,底部有:JOYJULY标识,公证员进行拍照和封存。
根据深圳市南山公证处(2017)深南证字第12258号公证书的记载,2017年5月18日,原告委托的代理人在深圳南山公证处公证员的见证下,对在京东商城网“www.jd.com”上的网店“JOYJULY官方旗舰店”进行证据保全,网页显示涉案产品单价为268元,已有150人评价。
根据深圳市南山公证处(2017)深南证字第15811号公证书记载2017年7月5日,原告委托的代理人在深圳南山公证处公证员的见证下,对在“当当网”上的“当当自营美容电器专营店”进行证据保全,并保全在该网店上所购涉案侵权产品的订单详情。订单详情显示:2017年6月20日,原告委托人在该网店上购买1个涉案侵权产品,单价278元,产品评价20个。物流公司为:韵达快递,物流单号为:1000872516075。
根据深圳市南山公证处(2017)深南证字第15815号公证书记载2017年6月26日,原告委托的代理人在深圳南山公证处公证员的见证下,从快递工作人员处收取了快递单号为1000872516075的邮包,邮包里有洁面仪1个。产品包装盒上标有“”商标,背面有品牌:JOYJULY以及深圳市美非凡贸易有限公司,商品条码为6932561400361等信息。产品上有:JOYJULY,底部有“”商标,公证员进行拍照和封存。
被告美非凡公司确认在上述天猫、阿里巴巴、当当网、京东商城上经营店铺均为其直营,原、被告双方亦确认上述店铺所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都是一样的。庭审中任取在天猫旗舰店中的被控侵权产品进行比对。
当庭拆封公证封存的包装,拆封后内有两个被控侵权产品实物,产品外包装上显示有“JOYJULY”注册商标,产品后背显示被告深圳市美非凡贸易有限公司名称,显示名牌为“JOYJULY”,并有被告公司电话。打开产品外包装,内有产品说明书、被控侵权产品实物,产品说明书及产品本身上都印有“JOYJULY”注册商标标识。被告美非凡公司确认涉案产品系其销售,由代工厂生产,上面的商标和被告公司信息都是其要求代工厂打上的。
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的比对详见下图:
被控侵权产品涉案专利
主视图主视图
后视图后视图
左视图左视图
右视图右视图
俯视图俯视图
仰视图仰视图
立体图立体图
原告认为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构成近似,被告同意原告的比对意见,认为两者构成近似。
另查明,第17955729号商标的申请人为被告深圳市美非凡贸易有限公司,商品服务类别为21类:卸妆器具、手动清洁器具、电动牙刷、化妆用具等,注册公告日为2016年11月7日。
再查明,根据中国商品信息服务平台查询结果,商品条码为6932561400361的发布厂家为深圳市美非凡贸易有限公司,产品名称为:韩国JOYJULY净颜焕采无线充电硅胶洁面仪。
三、案件的损害赔偿计算、维权费用等其他情况
原告还提交了从淘宝网、京东网、阿里巴巴网上其他卖家处购买被控侵权产品所做的公证。原告称在案外人处购买的被控侵权产品实物,不在本案中指控、不需要在本案中进行比对,只是想要证明被告美非凡公司的销售渠道很广。
(2017)深南证字第12259号公证书,证明2017年5月18日,原告委托的代理人在深圳南山公证处公证员的见证下,对在淘宝网“www.taobao.com”上的“风帆豪美容馆”网店进行证据保全,该网店许诺销售的涉案产品包装上有标有“”商标,产品上有:JOYJULY标识,产品单价为198元,累计成交1053,累计金额208494元。
(2017)深南证字第12260号公证书,证明2017年5月18日,原告委托的代理人在深圳南山公证处公证员的见证下,对在淘宝网“www.taobao.com”上的“诚信商务经营”网店进行证据保全,该网店许诺销售的涉案产品包装上有标有“”商标,产品上有:JOYJULY标识,该网店许诺销售的涉案产品交易成功为0。
(2017)深南证字第12261号公证书,证明2017年5月18日,原告委托的代理人在深圳南山公证处公证员的见证下,对在淘宝网“www.taobao.com”上的“红粉伊人美容馆”网店进行证据保全,该网店许诺销售的涉案产品包装上有标有“”商标,产品上有:JOYJULY标识,该网店许诺销售的涉案产品交易成功为0。
(2017)深南证字第12262号公证书,证明2017年5月18日,原告委托的代理人在深圳南山公证处公证员的见证下,对在淘宝网“www.taobao.com”上的“小南瓜电器和米店”网店进行证据保全,该网店许诺销售的涉案产品包装上有标有“”商标,产品上有:JOYJULY标识,该网店许诺销售的涉案产品交易成功为0。
(2017)深南证字第12263号公证书,证明2017年5月18日,原告委托的代理人在深圳南山公证处公证员的见证下,对在淘宝网“www.taobao.com”上的“非凡美容馆”网店进行证据保全,该网店许诺销售的涉案产品包装上有标有“”商标,产品上有:JOYJULY标识,该网店许诺销售的涉案产品交易成功为0。
(2017)深南证字第12264号公证书,证明2017年5月18日,原告委托的代理人在深圳南山公证处公证员的见证下,对在淘宝网“www.taobao.com”上的“迪安钠”网店进行证据保全,该网店许诺销售的涉案产品包装上有标有“”商标,产品上有:JOYJULY标识,该网店许诺销售的涉案产品交易成功为0。
(2017)深南证字第12265号公证书,证明2017年5月18日,原告委托的代理人在深圳南山公证处公证员的见证下,对在淘宝网“www.taobao.com”上的“U[3190092091]”网店进行证据保全,该网店许诺销售的涉案产品包装上有标有“”商标,产品上有:JOYJULY标识,该网店许诺销售的涉案产品交易成功为0。
(2017)深南证字第12493号公证书,证明2017年5月23日,原告委托的代理人在深圳南山公证处公证员的见证下,对在“阿里巴巴”上的“深圳市烟花吟服饰有限公司”网店进行证据保全,该网店许诺销售的涉案产品包装上有标有“”商标,产品上有:JOYJULY标识。并保全在该网店上所购涉案侵权产品的订单详情。订单详情显示:2017年5月21日,原告委托人在该网店上购买2个涉案侵权产品,单价110元,加上运费共计231元。物流公司为:中通速递,物流单号为:439171520841。
(2017)深南证字第12504号公证书,证明2017年5月23日,原告委托的代理人在深圳南山公证处公证员的见证下,从快递工作人员处收取了快递单号为439171520841的邮包,邮包里有洁面仪2个。产品包装盒上标有“”商标,背面有品牌:JOYJULY以及深圳市美非凡贸易有限公司,商品条码为6932561400361等信息。产品上有:JOYJULY,底部有“”商标,公证员进行拍照和封存。
(2017)深南证字第13617号公证书,证明2017年6月6日,原告委托的代理人在深圳南山公证处公证员的见证下,对在“淘宝网”上的“小妞美容护理店”网店进行证据保全,该网店许诺销售的涉案产品包装上有标有“”商标,产品上有:JOYJULY标识。并保全在该网店上所购涉案侵权产品的订单详情。订单详情显示:2017年6月5日,原告委托人在该网店上购买1个涉案侵权产品,单价198元,物流公司为:圆通速递,物流单号为:885325330199327985。
(2017)深南证字第13618号公证书,证明2017年6月6日,原告委托的代理人在深圳南山公证处公证员的见证下,从快递工作人员处收取了快递单号为885325330199327985的邮包,邮包里有洁面仪2个。产品包装盒上标有“”商标,背面有品牌:JOYJULY以及深圳市美非凡贸易有限公司,商品条码为6932561400361等信息。产品上有:JOYJULY,底部有“”商标,公证员进行拍照和封存。
(2017)深南证字第15810号公证书,证明2017年6月26日,原告委托的代理人在深圳南山公证处公证员的见证下,对在“阿里巴巴”上的“北京悦己印象商贸有限公司”网店进行证据保全,该网店许诺销售的涉案产品包装上有标有“”商标,产品上有:JOYJULY标识。并保全在该网店上所购涉案侵权产品的订单详情。订单详情显示:2017年6月15日,原告委托人在该网店上购买1个涉案侵权产品,单价168元,加上运费共计178元。物流公司为:中通速递,物流单号为:442278234978,涉案产品交易成功为1。
(2017)深南证字第15813号公证书,证明2017年6月19日,原告委托的代理人在深圳南山公证处公证员的见证下,从快递工作人员处收取了快递单号为442278234978的邮包,邮包里有洁面仪1个。产品包装盒上标有“”商标,背面有品牌:JOYJULY以及深圳市美非凡贸易有限公司,商品条码为6932561400361等信息。产品上有:JOYJULY,底部有“”商标,进行拍照和封存。
(2017)深南证字第12488号公证书,证明2017年5月22日,原告委托的代理人在深圳南山公证处公证员的见证下,对在“京东商城”上的“青岛劲腾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网店进行证据保全,该网店许诺销售的涉案产品包装上标有“”商标,产品上有:JOYJULY标识。并保全在该网店上所购涉案侵权产品的订单详情。订单详情显示:2017年5月18日,原告委托人在该网店上购买1个涉案侵权产品,单价359元。物流公司为:中通速递,物流单号为:438704240283。
(2017)深南证字第12499号公证书,证明2017年5月19日,原告委托的代理人在深圳南山公证处公证员的见证下,从快递工作人员处收取了快递单号为438704240283的邮包,邮包里有洁面仪1个。产品包装盒上标有“”商标,背面有品牌:JOYJULY以及深圳市美非凡贸易有限公司,商品条码为6932561400361等信息。产品上有:JOYJULY,底部有“”商标,公证员进行拍照和封存。
(2017)深南证字第12490号公证书,证明2017年5月22日,原告委托的代理人在深圳南山公证处公证员的见证下,对在“淘宝网”上的“武汉阵风翔商贸有限公司”网店进行证据保全,该网店许诺销售的涉案产品包装上有标有“”商标,产品上有:JOYJULY标识。并保全在该网店上所购涉案侵权产品的订单详情。订单详情显示:2017年5月17日,原告委托人在该网店上购买1个涉案侵权产品,单价379元。物流公司为:中通快递,物流单号为:438627549021,涉案产品月销量为2。
(2017)深南证字第12500号公证书及公证封存物,证明2017年5月19日,原告委托的代理人在深圳南山公证处公证员的见证下,从快递工作人员处收取了快递单号为438627549021的邮包,邮包里有洁面仪1个。产品包装盒上标有“”商标,背面有品牌:JOYJULY以及深圳市美非凡贸易有限公司,商品条码为6932561400361等信息。产品上有:JOYJULY,底部有“”商标,公证员进行拍照和封存。
(2018)深南证字第2331号公证书,证明2018年1月10日,原告委托的代理人在深圳南山公证处公证员的见证下,对在“拼多多”平台上搜索关键词的“JOYJULY硅胶洁面仪”相关产品进行证据保全,部分网店许诺销售的涉案产品包装上有标有“”商标,产品上有:JOYJULY标识。
美非凡公司确认上述网店中的“风帆豪美容馆”、“红粉伊人美容馆”、“非凡美容馆”、“深圳市烟花吟服饰有限公司”、“北京悦己印象商贸有限公司”、“武汉阵风翔商贸有限公司”六家由其供货,其他店铺不能确认是被告美非凡公司所生产、销售的产品,拼多多平台上的不可能是被告美非凡公司供货。
另查明,原告提供了公证费发票共计人民币31700元,律师费发票50000元,购买侵权产品人民币2437元,共计人民币84137元。
因原告申请对被告美非凡公司在天猫和阿里巴巴的销售数据进行调查取证,本院向天猫和阿里巴巴平台分别调取了“joyjuly旗舰店”、“深圳市美非凡贸易有限公司”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后台数据,销售总金额总计352976元,交易成功金额为240196元。双方当事人对调取数据的真实性都予以确认。
关于赔偿金额的计算,原告主张被告已经确认的店铺包括天猫销售27741元,阿里巴巴销售5251元,京东商城销售26800元;被告确认供货的“风帆豪美容馆”网店成交1053个,单价是198元,总金额208494元;当当网的评论数20,单价238元,总金额至少4760元;被告不确认供货的“小妞美容护理店”网店销量共计348876元,上述合计人民币621922元。原告未能提交诉请被告赔偿人民币100万元的依据,请求法庭酌定赔偿。
四、被告的现有设计抗辩情况
被告美非凡公司在庭审结束后提出现有设计抗辩,并提交了(2018)粤广广州第045572号公证书,该公证书载明,2018年3月30日,案外人申请对在www.1688.com上的“深圳市宏达隆投资有限公司”的相关网页进行保全,公证书附件第10页显示“洁面仪洗脸仪清洁面部电动美容仪洗脸神器声波去黑头”产品的上市时间2015年,零售价328元,并有产品外观图片,公证书附件第24页,有一张编号为NTEK-2014DG0610495S-01检测报告,显示名称为净透缓龄洁面仪,型号为SMT1085的样品送检时间为2015年7月31日。被告美非凡公司以此主张“洁面仪洗脸仪清洁面部电动美容仪洗脸神器声波去黑头”产品的生产、销售时间在2015年,可以构成现有设计。
原告针对被告庭后提交的公证书,提交了以下反驳证据:(2018)深南证字第12088号公证书,该公证书载明,2018年5月9日,在公证员的监督下,在www.1688.com上搜索“深圳市宏达隆投资有限公司”,公证书附件11、13页显示该店铺诚信通第1年,附件7页显示“洁面仪洗脸仪清洁面部电动美容仪洗脸神器声波去黑头”该产品的上市时间2017年,零售价328元,并有产品外观图片,公证书附件15-19页显示该产品最早的评论时间为2017年9月10日。针对编号为NTEK-2014DG0610495S-01检测报告,原告提交了该报告的完整版,显示名称为净透缓龄洁面仪,型号为SMT1085的样品照片,该样品为正反面设计,一面为毛刷,一面为波纹,与店铺在售产品“洁面仪洗脸仪清洁面部电动美容仪洗脸神器声波去黑头”、涉案专利图片、被控侵权产品外观存在实质性差别。原告主张案外人“深圳市宏达隆投资有限公司”的阿里巴巴诚信通才开通1年,不可能在2015年就上架销售产品,其次,从两份公证书看“洁面仪洗脸仪清洁面部电动美容仪洗脸神器声波去黑头”产品标注的上市时间可以任意修改,且该产品的最早评论时间为2017年,结合其诚信通时间,可以证明该产品的上架销售时间应该在2017年左右。而编号为NTEK-2014DG0610495S-01检测报告所检测的产品与该网店所销售“洁面仪洗脸仪清洁面部电动美容仪洗脸神器声波去黑头”产品并不是一个产品,与本案没有关联性。
以上事实有外观设计专利证书、专利年费收费收据、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公证书、公证费发票、律师费发票、商标信息查询、质证笔录、庭审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系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原告依法对名称为“洁面仪”、专利号为ZL20163016××××.6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享有专利权,涉案专利稳定有效,本院依法予以保护。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人民法院认定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时,应当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根据授权外观设计、被诉侵权设计的设计特征,以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进行综合判断。被诉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如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实质性差异的,应当认定两者近似。被控侵权产品与原告专利产品同为洁面仪,系同类产品。将被控侵权产品与原告专利进行比对,两者无实质性差异,因此,本院认定被控侵权产品与原告专利外观设计近似,被控侵权产品落入原告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本案中,被告美非凡公司在其多家网上店铺中展示了侵权产品的图片,原告亦通过网购从被告美非凡公司处购得侵权产品实物,被告美非凡公司亦确认侵权产品系其委托代工厂代工,并打上其商标和厂名,本院依法认定被告美非凡公司未经权利人许可,以经营为目的,实施了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了侵权产品的行为,构成侵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关于两被告提出的现有设计抗辩,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案外人深圳市宏达隆投资有限公司在其阿里巴巴网店所销售的“洁面仪洗脸仪清洁面部电动美容仪洗脸神器声波去黑头”产品的公开销售时间在涉案专利的申请日之前,故对其现有设计抗辩,本院不予采纳。
原告主张以侵权产品的获利作为赔偿依据,经查,被告美非凡公司在天猫、阿里巴巴平台上的销售成功的金额为人民币240196元,在京东和当当网上销售金额为人民币40200元和5560元,在其确认六家网店“风帆豪美容馆”、“红粉伊人美容馆”、“非凡美容馆”、“深圳市烟花吟服饰有限公司”、“北京悦己印象商贸有限公司”、“武汉阵风翔商贸有限公司”销售总金额为208494 0 0 220 178 220=209650元,上述金额总计人民币495606元,与原告主张的100万赔偿额存在较大差距,虽然上述销售金额不能精确的计算侵权产品的获利数额,但本院在酌定赔偿金额时会予以参考。
鉴于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其因侵权遭受的损失或者被告因侵权获得的全部利益数额,本院根据原告专利的类别为外观设计、涉案专利在整个侵权产品中的利润贡献率、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被告向较多网店供货、原告的维权费用支出较大等情节因素,酌情确定被告美非凡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支出共计人民币50万元。
关于原告主张被告易帆构成帮助侵权,与被告美非凡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主张。经查,被告易帆将其支付宝账号作为被告美非凡公司在阿里巴巴网上销售侵权产品的收款账号,帮助被告美非凡公司完成销售侵权,故对其销售侵权部分,被告易帆构成共同侵权,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市美非凡贸易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原告胡汉波名称为“洁面仪”、专利号为ZL201630165813.6的外观设计专利权行为。
二、被告深圳市美非凡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胡汉波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支出共计人民币50万元,被告易帆对其中的人民币10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胡汉波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判决生效后,被告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本判决确定的给付金钱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被告应向原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800元,由被告深圳市美非凡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原、被告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蒋筱熙
审判员 王媛媛
审判员 兰诗文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黄妙玲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十一条第二款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第五十九条第二款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
第六十五条第二款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八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九条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在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上,采用与授权外观设计相同或者近似的外观设计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设计落入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第十条人民法院应当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判断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
第十一条人民法院认定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时,应当根据授权外观设计、被诉侵权设计的设计特征,以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进行综合判断;对于主要由技术功能决定的设计特征以及对整体视觉效果不产生影响的产品的材料、内部结构等特征,应当不予考虑。
下列情形,通常对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更具有影响:
(一)产品正常使用时容易被直接观察到的部位相对于其他部位;
(二)授权外观设计区别于现有设计的设计特征相对于授权外观设计的其他设计特征。被诉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差异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两者相同;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实质性差异的,应当认定两者近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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