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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3民初243号
原告:苏州达方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高新区竹园路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52。
法定代表人:苏开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静,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良玉,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金斯特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航城大道光电大厦3栋5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93。
法定代表人:农桂舟,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宏宇,广东中建合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玉燕,女,汉族,1989年10月3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系律师助理。
原告苏州达方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金斯特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立案。原告苏州达方电子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达方电子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自愿放弃其诉讼权利,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原告的撤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达方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150元,由原告苏州达方电子有限公司负担,其余部分退还给原告。
审判长 蒋筱熙
审判员 王媛媛
审判员 费 晓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吴雪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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