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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3民初1621号
原告:王明海,男,汉族,1973年12月15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雪立,广东楚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华,广东深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艾柏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南六路6号迈科龙大厦502。
法定代表人:潘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士霖,系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01室。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秀丽,系公司员工。
原告王明海与被告深圳艾柏瑞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7日立案。原告王明海于2018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明海在诉讼期间自愿放弃其诉讼权利,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原告王明海的撤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明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明海负担。
审判长 蒋 筱 熙
审判员 兰 诗 文
审判员 王 媛 媛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黄妙玲(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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