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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明海与深圳市前海万聚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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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3民初1619号

原告:王明海,男,汉族,1973年12月15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雪立,广东楚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华,广东深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前海万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

法定代表人:易媛媛。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士霖,系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01室。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秀丽,系公司员工。

原告王明海与被告深圳市前海万聚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7日立案。原告王明海于2018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明海在诉讼期间自愿放弃其诉讼权利,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原告王明海的撤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明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明海负担。

审判长 蒋  筱  熙

审判员 兰  诗  文

审判员 王  媛  媛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黄妙玲(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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