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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3民终195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龙岗区邱妙清贡茶奶茶店,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68。
经营者:邱妙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23区创业路东南侧东联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X。
法定代表人:汤馥华,总经理。
上诉人深圳市龙岗区邱妙清贡茶奶茶店因与被上诉人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7民初67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深圳市龙岗区邱妙清贡茶奶茶店于2019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深圳市龙岗区邱妙清贡茶奶茶店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深圳市龙岗区邱妙清贡茶奶茶店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75元,按照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上诉人深圳市龙岗区邱妙清贡茶奶茶店负担,其余人民币87.5元退还给上诉人。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蒋筱熙
审判员 王媛媛
审判员 兰诗文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吴雪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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