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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3民初293号
原告:深圳市金誉田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街道将石社区高田区7排一号卓宏翔商务大厦601。
法定代表人:闫小豹,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永辉,深圳市国科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深圳市美爱鑫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海街道新和社区新兴工业园4区厂房C3整套。
法定代表人:刘忠。
原告深圳市金誉田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美爱鑫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42024××××.X)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7日立案后,原告深圳市金誉田电子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的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金誉田电子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本院依法减半收取人民币1150元,由原告深圳市金誉田电子有限公司负担,剩余部分退回原告深圳市金誉田电子有限公司。
审判长 蒋筱熙
审判员 王媛媛
审判员 兰诗文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许逸楠
书记员 郝彦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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