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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3民初3434号
原告:深圳市乐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
法定代表人:肖光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艳芬,广东良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有为,广东良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魅斯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龙华街道。
法定代表人:黄明才。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月君,女,系该公司监事。
原告深圳市乐美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魅斯特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73039××××.8)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9日立案。原告周萍于2018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乐美科技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自愿放弃其诉讼权利,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原告的撤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乐美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因原告将本案诉讼请求变更为人民币10000元,本案受理费应为人民币50元,本院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其余部分人民币4275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蒋 筱 熙
审判员 王 媛 媛
审判员 潘 亮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齐慧(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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