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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3民初3106号之二
原告:深圳市中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上星南路名豪丽城6栋18A。
法定代表人:汪建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锋锐,广东泽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瑞敏,广东泽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金鑫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金方华电商产业园3期8栋2楼202。
法定代表人:彭兴兴。
原告深圳市中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金鑫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4日立案。原告深圳市中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中创新科技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自愿放弃其诉讼权利,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原告的撤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中创新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原告深圳市中创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蒋 筱 熙
审判员 兰 诗 文
审判员 王 媛 媛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黄妙玲(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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